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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景区自然遗产亟需法律亮剑

2018-11-13潘铎印

杭州 2018年39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治安管理罚款

文 潘铎印

保护景区自然遗产亟需法律亮剑,对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违规违法成本,让不文明游客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不久前,甘肃张掖七彩丹霞地貌特级保护区被不文明游客肆意踩踏扬灰,引起的声讨还未落,国庆期间,又有“平文涛”在杭州西湖边刻字被抓。伴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部分游客的一些不文明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自然、人文景观不可逆的破坏。

有资料显示,丹霞地貌上的一个脚印就需要60年恢复期。《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者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峰林等特殊地质景观,应当予以保护。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在景区进行破坏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景区自然遗产频繁被破坏,责罚却明显“太松”,对于破坏景区的刑事追责,更形同虚设。贵州男子踢掉龙洞钟乳石,最终景区对这名游客仅处以500元的罚款,行政拘留10日。在甘肃文县天池景区内游泳的游客,仅作出书面道歉和保证。保护景区自然遗产亟需法律亮剑, 对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违规违法成本,让不文明游客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保护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自然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文物、公安保护部门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文物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文物和自然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以身试法挑战道德、秩序和法律底线,肆无忌惮破坏景区秩序和环境者,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有痛感的治安、罚款和刑罚处罚,并且列入个人征信黑名单,给予更多的惩戒性约束,形成不文明行为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令其不敢、不能再随心所欲、任性胡为,也给其他游客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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