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2018-11-13宋键淼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9
新生代 2018年15期
宋键淼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南充 637009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基础
1.马 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始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首次用科学的方法揭露了发的起源,阶级本质和其基本规律,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一次彻底的革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吸纳与自我否定、自我批判后形成的,是动态的思想随其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吸取了黑格尔蕴含辩证思维的法哲学、康德的理性主义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经过突破创新,从而形成了唯物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创造了历史唯物主义,他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物质制约性,将这些基本原理运用在法律思想上,便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主要是“儒”、“法”、“道”三种法律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不但深深的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也深深的影响着我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儒家以“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提出“礼治”,“德治”,,“人治”观点。“礼治”是根据人的尊卑贵贱作为礼仪的区分,各有其不同的礼仪规范。“德治”讲求不以强权而是以德服人。“人治”是重视圣人的教化,希望通过圣人的言行来教化世人,作为管理统治的核心。
法家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性本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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