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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制度

2018-11-13刘威良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一审小额

刘威良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1306

一、小额诉讼制度特征

(一)适用范围特定

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被规定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即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所有特征例如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较小等特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买卖、借款、租赁、服务四类合同纠纷;二是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三是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四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五是银行卡纠纷案件;六是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是仅对给付数额、时间有争议的劳务报酬案件;八是其他类型的给付。而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诉讼程序简便

比如在起诉时既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填写表格的形式;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必拘泥于传统的证据制度,法官的自由新证被运用的更为广泛;在庭审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不严格要求陪审团和律师参与;当事人及法院对开庭时间有较强的自主性,在各方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在晚间及周末进行;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书可以注明判决结果而不列明裁判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等等。

(三)具有高效率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举证期间不超过7天,答辩期间不超过15天,整个审理期限具有周期短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无上诉权,被告无反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由此保障了小额诉讼判决结果的确定性 ,确定的判决结果可防止滥诉缠讼的发生。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适用中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适用率不高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发挥司法的效率价值,但是从小额诉讼程序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不容乐观。这是因为,一般无专业法律知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被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即一审终审,往往会担心一审败诉便无法上诉,也不知道其他救济方法。而对法院而言,法官巨额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在寻求救济会通过再审乃至信访途径解决,一些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持谨慎态度。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缺乏选择权

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由法官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多的是立足于司法审判者的角度而不是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在诉讼制度多元化的时代,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额程序等都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而规定的程序制度,只不过有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的程序保障更加充分但在效率上相对较低,而有的程序有相对较高的效率但提供的程序保障不够充分。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由于均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故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分别针对不同的案件予以不适用,而督促程序和小额程序虽然具有高效的特点,但却存在程序保障不足的缺点,故从程序正当性原理出发,应承认当事人对该程序的适用享有选择的权利。

(三)救济程序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而仅有的司法救济途径为再审程序。 而再审程序在诉讼中属于一种不经常适用的程序,大部分纠纷案件是不会、也不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再者说再审程序具有严格的启动要求,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书的审查期限就长达三个月。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简单、快速地处理小额纠纷,但是救济途径的不完善导致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漏洞。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建立小额诉讼程序配套机制

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规定必须先适用调解。在法官主持调解是小额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合意调解结案,那么法官可以顺利成长在调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规范小额诉讼的调解前置,不是说要严格的按章办事,而是规定该调解前置的过程,可以直接过渡到审判,从而缩短程序中的重复步骤,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效益。

(二)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作为年轻的诉讼程序,自然有它方便有益的一面,但偏重于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考虑相关问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过于强调程序的简便与效率,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当事人作为权利的主张者,对于如何减轻自己的诉讼负担,适用何种程序更能实现诉讼效益,有切实的考量。例如,“美国的州法律都通过法条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何种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对于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应该着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其选择权。该项选择权主要表现在下列两点:一是标的额符合固有标准的,案件双方能够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案件的标的额超出固有法律标准的,案件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诉讼理念与价值追求,更能够提高效率促进正义的完美实现。

(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方式

对小额诉讼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禁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上诉,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只能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然而,提起再审的门槛较高,条件较为严苛,一般案件想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一定难度。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在除了再审程序的基础上,可采用“有限的复议制度”,即只有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审法官具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等情况,或原判决的法律适用具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事实认定的错误不得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出上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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