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判断与责任认定—以于欢案为例
2018-11-13徐富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19期
徐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1 正当防卫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每一个制度的设立必将具有其存在的特定理由,正当防卫权也正是如此,其也具有存在的必要价值,正当防卫权的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和立法水平的完善。本文对正当卫权存在的意义进行了以下总结:
1.1 正当防卫权制度对公民自我救济具有补充作用
我国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对公民救济的补充形式,虽然我国的刑罚权是我国主权的象征意义,统一由国家来进行行使,但是由于其需要经过繁杂的程序,这就会导致会出现滞后性,当不法侵害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结果时,刑罚才姗姗来迟,这不仅会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也会让国家的刑罚权无法及时得到确认。因此当公民遭受到突发严重暴力行为时,而国家的法律在短时间内难以到达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可以有效对不法侵害进行及时制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了及时制止严重暴行,阻止不法侵害,那么本文认为设立正当防卫权制度则很有必要,是对公民自我救济的一种补充形式。
1.2 正当防卫权制度具有一般预防作用
正当防卫权制度的确立对一些潜在的不法分子具有一般预防作用,当立法赋予了公民这类正当防卫权时,不法分子在对公民实施侵害行为之时就不得不考虑可能会遭到公民的反击,而对自己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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