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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中的利益动态衡量

2018-11-13王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11期

王 雷

一、引 言

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调整案件以酌减为主导。违约金酌减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几乎无章可循。本文致力于将违约金酌减案件中的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动态评价不同考量因素在个案中的权重,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理性可预期性。实体法中赋予违约方的违约金酌减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不能通过举证责任配合,就易沦为“水中月、镜中花”,使得该权利无法获得实效。

利益动态衡量方法结合利益衡量和动态系统论,将价值判断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动态权衡其论证力强弱大小,以形成论证的合力,利益动态衡量方法包括利益发现(利益识别)和利益证成两个阶段。利益发现和利益证成两过程的有机结合可以解决民法价值判断的妥当性问题。利益动态衡量方法使得复杂民法规范的适用不再是“全有全无”式的简单逻辑推演,而更强调“或多或少”式的法律论证。笔者在本文将论证利益动态衡量方法在违约金酌减衡量因素的揭示和论证上有重要方法论意义,在违约金酌减对应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具有可适用性。

二、违约金酌减的影响因素

(一)违约金的多重功能

违约金的功能是违约金酌减案件中的首要考量因素,其不仅影响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还会进一步影响违约金酌减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合同违约金是对合同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同守约方的私力救济和对债务人施加履行压力,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事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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