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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职业病鉴定费上访案

2018-11-08单国权李叶明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8年10期
关键词:秦淮区潘某防治法

文/单国权 李叶明 图/徐建军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对于已经退休多年的老职工,怀疑自己患上职业病,该由谁承担这笔鉴定费用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安监局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近期,经过多方努力,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安监局协调解决了一起长达8年之久的职业病鉴定上访案,笔者对此案进行了反思。

案情介绍

上访人潘某,女,1941年生,系原南京复合材料总厂(国营单位,住所在秦淮区)职工,1991年底退休。从2009年起,潘某多次咯血,肺部出现高密度阴影。潘某考虑到她以前在厂里干过多年车工和下煤渣打砖胚的工作经历,因此怀疑自己患有尘肺病。2010年5月,她到南京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但诊断、鉴定结果为无尘肺。潘某对市级诊断、鉴定结果不服,于2011年9月到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终极鉴定,由于省级鉴定机构明确要求职业病的鉴定费由劳动者用人单位缴纳(当时市级诊断鉴定机构规定费用可以由个人先行垫付,不同于省级),潘某由于没有单位认缴鉴定费,鉴定中止。

经查,南京复合材料总厂隶属于南京化建集团,于2000年10月经市政府同意改制成两家民营企业,其生产加工业务归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雨花台区),总厂厂房归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南京复合材料总厂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所有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入新企业。不知何种原因,潘某被告知其劳动托管关系在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潘某将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企业支付她的省级机构职业病鉴定费用,因被诉讼的主体是错误的,潘某的诉求被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驳回。

2012年 8月、2013年 5月、2014年3月,潘某先后至市级机构多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后被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粉尘作业观察对象,处理意见:每年复查一次,观察期5年。2015年12月,经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再次诊断为职业性接触粉尘观察对象,处理意见:每年复查一次,观察期至2019年3月。

2016年1月,潘某到南京市医学会申请职业病鉴定,此时市级鉴定机构规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可以先行垫付了,因没有单位为其缴纳鉴定费用,所以潘某职业病鉴定在市这一级就中止了。潘某在弄清楚她的劳动托管关系在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后,要求该公司支付她的鉴定费用,该公司不同意支付。

2017年2月,潘某将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是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潘某几年来个人垫付的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用共计5 087.3元;二是驳回潘某提出补助的其他诉求。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判。

法院判决虽然已有,但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愿为潘某支付费用,潘某于是上访至南京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此案移交给秦淮区安监局。2017年12月底,潘某到区安监局来表达了她个人的诉求,此时,潘某已年近八旬。

秦淮区安监局受理潘某的上访案后,分别前往省市局咨询,省安监局相关处室的解释是: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零门槛、无条件”的,就是说劳动者怀疑自己有职业病,要求诊断及鉴定,机构必须为其做诊断与鉴定,劳动者所在企业应当配合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史与职业危害接触史,并承担相关费用。企业不愿承担费用,安监部门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于是,秦淮区安监局派人员前往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该企业负责人说,公司对法院判决的支付给潘的5 000多元诊断鉴定费用无异议,但潘某要求再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公司不再理会。

企业负责人表示,劳动关系在该公司的像潘某这样的老同志,有30多位,他们都在等潘某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公司出钱给潘某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这30多位老同志都将提出同样要求。公司目前仅靠原有的厂房出租勉强度日,无力承担这么多位老同志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

鉴于此,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再三向区安监局具体办案人员表示,企业宁可选择被行政处罚,也不支付潘某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安监部门如果按正常的行政程序要求,先是给企业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要求企业限期完成对潘某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企业到期不履行,区安监局必将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企业表示不会接受,届时还要同区安监局对簿公堂。考虑到此,区安监局办案人员认为,潘某的鉴定费用不仅得不到落实,还将牵扯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暂时没有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强制手段。

案件调解

2018年春节后,潘某因感冒发烧住院,身体大不如从前,经过这几年的官司之战,她已心力交瘁,看到区安监局为她的上访案尽心尽力,同时考虑到再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果可能与之前鉴定区别不大。她最终明确表示只要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让南京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把她之前垫付的5 000多元费用支付给她,另外给予适当补助费,就不再做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也不再和企业发生任何纠葛。

2018年4月,经过区安监局出面协调,辖区街道的安监站和信访科、企业及企业驻地社区居委会多方负责人同潘某坐到一起,低调召开了专题协调会。经过协商,企业同意支付潘某之前垫付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另外再给予潘某适当的补助费,用于安慰年迈的潘某,潘某与企业双方签订谅解协议,至此,潘某上访案处理完毕。

案件思考

看似“成功”协调解决了潘某的上访案,但笔者结合几年来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践和处理这起上访案的切身经历,提出几点思考,与大家探讨。

一是安监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处于“夹生”地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要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但是,处罚并不能换来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潘某案中,省市两级职业病鉴定机构对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执行不统一。以前市级职业病鉴定机构只要交钱就可以诊断和鉴定,而省里要求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政策执行带来麻烦。

二是职业病初诊把关不严。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初步诊断时,如果劳动者从普通医院带来的检查报告明显不属于职业病的,机构应该当面予以回绝。对待恶意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拒之门外,不应交钱就做职业病诊断,更不应该重复诊断。

三是现场调查有待商榷。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笔者认为意义不大。有没有安监部门的调查,诊断机构从专业角度应该看得出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有些企业生产现场已经不存在或无法还原,安监部门的现场调查仅只可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参考,并不是机构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充分必要条件。

四是要妥善处理职业病信访案与社会维稳的关系。企业在职或退休职工有权要求单位出资给其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如果只是一两名职工费用问题倒不大,如果几十名甚至更多职工提出做诊断与鉴定的要求,对企业来说费用不小。有的职工没有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却要求做职业病诊断,给企业增加负担。但是不给这些职工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又会出现上访事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处理好这方面问题值得研究。

五是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对历史遗留问题界定不清。《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2年前或者更早退休的职工,要求原单位出资给其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律上规定不是很明朗。潘某于1991年底从企业退休,她的原单位名义上已不存在,她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就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可以就此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但却不能解决由谁支付诊断鉴定费用的问题,安监部门只能酌情调解,很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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