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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错青少年观护帮教项目看司法社工的定位与处境

2018-11-07付珣

卷宗 2018年26期

摘 要:对罪错青少年的观护帮教体现的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主要思想观念,全面贯彻对罪错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仅要体现司法社会工作的全人观念,也要将司法理念中的恢复性司法完整结合起来,充分构建司法机关与社工工作相结合的帮教体系,更全面的界定司法社工的位置与身份。

关键词:罪错青少年;观护帮教;司法社会工作

1 罪错青少年帮教实际案例的基本概况

1.1 案例

D,女,199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因被起诉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在某看守所接受审判。

1.2 司法社工的服务过程

1.2.1 庭前调查

鉴于D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了能更好的进行审判工作,法院将案件转介给帮教站司法社工,由专业司法社工前往看守所与D进行面谈,了解D的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后的心理变化,并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希望通过对其一对一帮教和矫治工作,能够帮助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增强自身的能力,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司法社工在对D做庭前社会调查的时候了解到,在她很小的时候就一个人来A市打工,结交了一个不负责任的男朋友。在D怀孕后,由于自身知识和家庭支持网络系统局限,不知道怎么面对偶然到来的孩子,选择用逃避的方式面对发生的一切,在最后孩子的降临使她手足无措,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来结束。

1.2.2 庭中帮教

法官指派由之前对D做庭前社会调查的司法社工参与她的庭审,并对其进行跟进帮教。通过开庭,D接受了法官对她的教育,以及专业司法社工对她的疏导。但是,在庭审阶段,司法社工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司法社工帮助法院了解罪错青少年的状况,帮助判刑,法官对于罪错青少年最后是不是要得到恢复并没有一定的重视。

1.2.3 庭后跟进

开庭后,D被判处了缓刑,司法社工需要对案主进行跟进,她表示在看守所接受了司法社工的疏导和管教老师的帮助对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认识,并且在思想上也有了一定的更正。

2 司法社工的角色定位与面临的困境

A市民政局、法院和社工机构建立的“三位一体”帮教措施,对看守所的罪错青少年起到了很好的帮教效果。司法社会工作者通过社工机构派驻到法院承接法院转介而来的案例,通过庭前的社会调查、庭中帮教、庭后跟进这三项细节衔接的服务过程对法院转介而来的罪错青少年服务,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辅助法官的角色前往看守所对罪错青少年做庭前社会调查,帮助法院了解罪错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并出具一份独立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罪错青少年判刑的量刑参考。司法社工所做的事情比较独立,罪错青少年缓刑后仍要继续跟进,在司法社会工作者继续跟进的过程中,管理机关角色发生变化,司法社会工作者之前作为辅助法院的角色,现在面向的是司法所,司法所不是司法社工的雇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对司法所而言,司法社工只是辅助法官,所以在司法社工继续跟进缓刑罪错少年过程中的衔接在此终止。即使司法社工想要进入到司法所的系统之中,因为身份的不完全合法性司法社工被屏蔽在恢复性工作之外。司法社工的身份定位出现了问题,司法社工承接法院转介而来的案例,司法社工的角色定位是法院雇佣辅助法官,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是以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本身为本,现在司法社工并没有能够帮助到服务对象,导致司法社工的角色定位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念发生冲突。司法社工没有连续的进入到社区矫正帮扶的这一环节中,不能有效的净化再犯率,目前呈现的再犯率依旧很高。

3 从罪错青少年观护帮教项目看司法社工的定位与处境的思考

1)司法社工目前的状态仍然比较孤立,与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恢复性司法并没有贯彻到司法中的每一个环节是致使司法社工处于阶段孤立的重要原因。司法社工的基础、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现在只是贯穿到法院这个环节,而在法院中的实施也只是帮助法院了解罪错青少年的状况,帮助判刑,而对于罪错青少年最后是不是要恢复并没有一定的重视,缺失了对罪错青少年的全人关怀。法院侧重的是判刑,司法社会工作侧重对罪错少年的恢复与复归,侧重点的不同使司法社工处于孤立的处境。

2)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缓刑罪错少年在执行缓刑期间,需要每个月到司法所报道,而所谓的“报道”只是让司法所的人知道你是否在缓刑监管地,或者拿两本书给缓刑罪错少年写读后感或者交一份思想汇报。对于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只是浮于表面和形式,根本没有起到矫正工作的作用与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法院购买了司法社工项目针对的雇主只是法院,和司法所并没有任何的关联,所以司法所要再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时,需要签署另外一份合同,司法社会工作者面对雇主不一样,所以无法直接对接,现在司法社会工作者处于半合法、碎片化、非全人观的境地。对于司法社会工作而言,倡导的尤其是对少年司法过程中系统的观护,一旦开始帮助他,无论是从检察院、法院、司法所哪一环节开始,都应该有一个完整的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给予罪错青少年全人的关怀。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帮助需求,司法社工应该秉承的是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而不是被谁雇佣就只是帮助谁做事,要努力做到司法社会工作者身份在司法领域的完全合法化,促使社会工作更好的嵌入到司法领域之中。

3)缓刑期间是罪错青少年最好改正和融入社会的过渡期,从看守所再次回归社会,脱离了高墙封闭的监禁矫正,通过社会矫正,从而降低其以往偏差行为、认知缺乏、家庭缺乏、朋辈群体影响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让缓刑罪错少年习得认知思维的改变,加强对缓刑少年罪错者常规知识的拓展,让缓刑罪错少年了解自己偏差行为形成的具体原因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增加缓刑罪错少年的自信心,使缓刑罪错少年能够在以后发生的危机事件中能够积极面对并且使用恰当的方式解决,从而引导缓刑罪错少年留意自己的情绪变化。增加缓刑罪错少年与家人的沟通,并且加深对彼此的了解。将社会工作的理念、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深度结合,打破司法社会工作现阶段“碎片化”的僵局,树立起对罪错少年的全人关怀。

4)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度不够高也促使司法社工囿于一个尴尬的处境。由于大多数罪错青少年在很年幼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流浪社会,相对于很多刚踏出高校的社会工作者而言,大多数罪错青少年的社会经验比社会工作者丰富,不容易使社会工作者真正进入到他们的内心世界。同时,由于现在司法社会工作还没有系统的定义,司法社会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也还没有稳定,这样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是很模糊。笔者在实践中感受到有太多的行政工作缠身而没有时间去开展专业性的服务,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吸收和内化更加专业的理论和技巧,同时也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提升专业的服务能力,所以要界定良好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和有专业程度较高的司法社会工作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去行政化在司法社会工作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度不高致使司法机关对社工机构的信任度降低,司法机关无法将司法社工的角色完全合法化,加强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这就构成了在司法在从“报复性”向“恢复性”理念转变过程中积极吸纳司法社会工作从而建立全人的观念。

参考文献

[1]吴立志,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研究[D].吉林大学,2008.

[2]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J],法学论坛,2012,27(2):138—145

[3]費梅苹,社区矫正中个案工作方法运用的经验实证研究[J],社会学与社会工作,2014,2:35—40

[4]陈红桔,论司法社会工作的核心理论及制度价值[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36(5):108—113

作者简介

付珣(1991-),女,四川成都,司法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