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对象性”的对象
2018-11-07陈凡
卷宗 2018年24期
摘 要:“价值对象性”是朱贻庭教授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6辩》的“源原之辩”中提到的概念。但对于何为“价值对象性”的文化,即对“价值对象性”所属的范围界定,朱教授将传统文化、优秀传统文化二者互为通用,边界略有含糊。本文旨在从分析“价值对象性”的内涵,明确传统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以期对“价值对象性”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此,能更有效地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
关键词:“价值对象性”范围;传统文化;优秀传统文化
1 问题的来源与提出
“源原之辩”與“古今通理”是朱贻庭教授在其新作《中国传统道德哲学6辩》一书中提出的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基本路径和方法论原则。在阐释这一路径和方法时开宗明义,提出了“源原之辩”、“古今通理”和“价值对象性”的概念。但在具体阐释“价值对象性”的概念时,有这样三处不同的论述:(1)“价值对象性”即是存在于优秀传统文化中可以进行现代价值评价的对象,是存在于优秀传统文化中可以转化为现代价值的价值可能性。[1](2)所谓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是存在于传统文化仍有可能满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构需要和理想的现代价值可能性。[2](3)优秀传统文化能与今之现实相联结并所继承和发展,其奥秘就是在优秀传统文化中存在着现代的“价值对象性”。[3]
那么,朱贻庭教授对“价值对象性”的界定中,将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互为通用,是否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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