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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

2018-11-07王欣

卷宗 2018年26期
关键词:社会经济民商法

王欣

摘 要:民商法作为商品贸易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商品交易安全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来源,交易安全保护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交易安全是民商法中的重要讨论内容,文章主要针对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展开讨论。

关键词:交易安全;民商法;社会经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加速,于此同时,经济市场中也出现了许多的交易安全隐患,对市场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威胁[1]。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我国贸易安全提供保障,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民商法的推出是对贸易安全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是国家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1 交易安全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交易安全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①交易安全是财产的动态安全;②交易安全就是根据法律义务与规定对交易进行的预测与引导,且相关法律必须严谨、有效;③交易安全是指交易过程中一系列要素的安全,包括交易形式、交易物品以及交易双方的人身安全等。

从第一种观点来分析,交易安全是指交易财产权利以及应尽义务,这是一种基于法律的行为。从交易的过程分析,交易是指交易整个周期,包括交易成立之后的履约行为。从交易的目的以及性质来看,包括财产转移或是所有权的转移[2]。从行为上分析,包括了买卖双方的行为、租赁行为以及承包行为等,若单方面的财产赠送或是继承都不应当纳入交易的范围中。若根据上述概念分析,交易安全就是将交易者双方一种合法的财产转移或是义务履行的行为。由此判断,交易者的安全以及交易形式的安全与交易本身的合法性之间没有关联,因此不属于交易安全的范围。

从第二种观点分析,交易安全是指動的安全,这与静的安全对立,但两者都是民商法之中所讨论的内容。静的安全是指交易人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动的安全是指交易者在交易活动成立之后,所应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从第三种观点分析,交易人在受保护的前提关键是其是善意无过失者。在去人交易的合法性之后,善意无过失是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前提,善意与无过失是两个概念,善意是对交易者的行为目的的要求,但是由于其是一种主观态度,因此这时对无过失的要求较为具体,若是由于小过失丧失交易合法性,这也对交易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2 交易安全的重要性

2.1 公正

交易安全的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保护交易双发的合法权益,是出于利益平衡与道德方面的一种防范措施,交易安全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从而确保交易行为的安全[3]。这种保护措施能够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之所以能够维持利益平衡,主要是基于善意无过失的背景下,若这一平衡被破坏,则出现过失的交易者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2.2 经济效益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避免意外因素引起的利益受损,需要在交易之前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假设之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明确,才能够进行交易,例如在签订租赁契约时,通常会对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损坏、遗失等现象进行假设,并明确赔偿金额。但是交易者若在调查过程中花费了较多的时间而影响了交易的进度,会对交易行为造成较大的影响。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需要尽可能减少交易时间,从而控制成本,并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2.3 秩序

从交易者的个人安全来看,其也可能对交易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你,多个交易者的聚集从而形成的局部交易或是行业内交易,这就包括了某一行业生产的整体链条,通过观察这一链条,能够发现其存在较高的交易秩序,从而控制各个环节中,确保其稳定性;同时也能够维持社会秩序,使得经济市场的发展更加和谐。

3 民商法中交易安全保护的漏洞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合称,民法主要是指财产法与人生法,商法的范围则较广,主要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律法。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相关性,相互联系、相互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之中起到重要的控制作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性,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①没有进行明确的立法保护:目前我国使用的民商法体系与国外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我国民商法中缺失存在一些交易安全保护措施,但是在立法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司法执行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形式主义。总体来说,我国使用的民商法体系,缺乏相应的制度以及法律条文,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显示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倾向,但并不表明拥有了相应的法律制度。②没有明确具体的违背交易安全行为: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角度,都需要对违背交易安全规范行为进行明确,但是我国民商法中对于这些行为没有进行明确,这主要是受到交易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的影响。例如《在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减退使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文件,首先需要确定企业的业务性质、合同专用章以及公章是否完善,其次,需要确定对企业或个体或经济组织所属的行政管理单位的核准登记或是主观单位允许范围的经营活动,若超过了经营范围或是经营活动不合法,则为无效合同。

4 完善民商法中交易安全的措施

4.1 加强对交易安全制度的完善

交易安全的维护是为了确保市场秩序,应当重视保护交易安全,从而为经济市场的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这就需要利用民商法中的具体条文,对交易活动进行维护,在保护安全的基础上,将各种保护原则加入民商法的完善中,从而为经济环境优化建立良好的基础。首先需要从完善交易安全的规则,联合实际,不断的优化各项交易准则。例如在确定企业经营活动时,需要设置强制性的无效认定规范。若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需要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的措施,从而让交易主体更加深入的认知交易安全的重要性,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分析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然后要明确企业的各项信息,并主动将信息公示出来,从而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确保双方的交易安全。

4.2 明确各主体的职责

在完善交易安全相关规范时,需要明确各主体的职责。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交易安全保护之中存在着明显的责任注意性质,无法将董事监事责任落到实处,明企鹅没有对验资机构的民事职责进行确定。因此,需要修订相关法律,让各主体的职责落到实处。例如证券法中只是确定了证劵私募发售及相关虚假行为的责任,仍存在许多的缺陷,应当从交易安全风险的层面出发,让真正的风险落到相关责任人身上,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加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威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我国贸易安全提供保障,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民商法的推出是对贸易安全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是国家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正视这一问题,并通过不断的完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来维护经济市场的安全,确保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3(28):106-107.

[2]王嬴政.谈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J].职工法律天地,2017,23(14):188.

[3]覃永红.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J].青年与社会,2014,34(16):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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