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強制執行 維護台商權益 何種情形下法院會終結執行程序?
2018-11-07
台商 2018年8期
台商甲對陸商乙既然已獲法院判決勝訴,如該判決確定,台商甲自可以之為「執行依據」,向管轄的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台商甲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要求法院請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
由於強制執行涉及要處理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二、被執人不履行法律文書上義務的後果
如果強制執行,卻無法扣得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債務人)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訊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被執行人不履行,就構成犯罪嗎?
按大陸《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條文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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