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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古巴比伦法中的财产保护原则

2018-11-05韩雅杰

科教导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财产

韩雅杰

摘 要 财产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在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对于财产的相关保护原则在古代西亚已初见端倪。通过对《汉穆拉比法典》中财产所有权、经营与交易过程中的财产保护、国家赔偿法则与财产权以及债务关系中的财产保护原则的探讨。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在涉及私有财产的处理方式上都是十分严谨的;他们采取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来保障、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其中所衍生出的契约精神与法律观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古巴比伦时期 财产 《汉穆拉比法典》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8.08.019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production, proper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the continued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principle of relevant protection of property has already begun to take shape in ancient West Asia.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Hammurabi Code", the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and transactio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roperty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debt relationship. It can be seen that both the state and the individual are very strict in dealing with private property; they adopt various means including the law to protect and protect their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pirit of contract derived from it and the concept of law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future generations.

Keywords Period of Babylon; property; "The Hammurabi Code"

一般来说,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苏美尔时期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为财产的诞生奠定了基础;随着商品交换的深入,财产自然而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积累。在苏美尔城邦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私有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必然带来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以及公民阶层和社会阶级新状况的出现。” [1]所以把这一制度确立下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法令是人类社会第一个明确确立私有制的国家法律,而保护私有财产即该法令的立法精神;所以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其中去,同时也为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法令的制定提供了范本。

1对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在古巴比伦社会时期,人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权。不仅仅是阿维鲁阶层享有财产权与继承权,穆什钦努也同样享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妇女除此之外还享有经商的权利,奴隶的子女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继承权。如“第176条:如果一个宫廷的奴隶或是穆什钦努的奴隶娶了一个人的女儿,当他娶她时,她是带着她父亲家的嫁妆嫁到宫廷的奴隶或穆什钦努的奴隶家里去的,他们结合后,成了家,又有了财产,那么宫廷或穆什钦努的奴隸死后,人之女应拿她的嫁妆,她丈夫与她结合后获得的一切应分成两份,一半由奴隶的主人拿去,一半由人之女为她的孩子拿去。如果人之女没有嫁妆,那么她丈夫与她结合后获得的一切也应分成两份,一半由奴隶的主人拿去,一半由人之女为他的孩子拿去。”[2]由此可以看出奴隶的子女是有财产继承权的,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财产,也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及其统治秩序的稳定。

《汉穆拉比法典》涉及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牲畜、奴隶等等。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体现了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一原则,如“第六条:如果一个人偷了神或宫廷的财产,那个人将被处死。从他的手中接受赃物的人也将被处死。”[3]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对土地这一不动产的保护。对于土地的占有权无疑是相对重要的财产占有权,因为从古至今土地都是较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 [4]在汉穆拉比时期,土地主要分为王室占有的土地以及私人占有的土地;王室占有的土地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王室直接管理的土地,包括王室庄园和皇家牧场、花园等。二是分配给王室服务人员的土地,称为“服役田”或“供养田”。如“第40条:纳地图女祭司、①塔木卡②及其他服役人的田园房屋可以出卖。买主将服他所买田园房屋上的役务。” [5]还有一部分是禁止买卖和转让的土地,主要是士兵的份地。如“第36条:里都、③巴衣鲁④及纳贡人的田园房屋不得出卖。”[6]第三种是出租地。王室将这类土地出租出去,以收取租税,这是王室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领取和租种这类土地之人被称为纳贡人。这类土地同样不能买卖和转让。[7]

2 经营与交易过程中的财产保护

由于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保障商品经营与贸易过程的顺利进行成为法律关注的问题。涉及保管金银财宝或其他财产业务,法典中是这样规定的“第125条:如果一个人把他的东西交付保藏,他交给的地方由于(强盗)破(门)或翻(墙)使他的东西与房主的东西一起丢失了,那么由于疏忽而丢失了交他保管的东西的房主应全部找回(失物),并偿还财务主人,房主自己的失物应一并从他的盗贼那里拿回。”[8]虽然在当时的盗窃案中很难找到嫌疑人,但是法律仍然尽可能弥补民众的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从中足以看出法律对于人民私有财产的重视程度。

除此之外,为保障商品交易与经营的顺利进行,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某种约定即契约。“在阿卡德语中,用来表示一般意义上的‘契约的词是riksatum。riksatum一般用于财产交易中,比如涉及物品的买卖、保管与储存,雇佣服务、代理、委托及婚姻等。”[9]这类人与人之间签订的契约主要记载了民众的经济活动,如:商业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土地和房屋租赁契约以及其他租赁契约等。法律观念与契约意识渗透在美索不达米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在很多的经济活动中都要签订这样的契约。如法典“第122条:如果一个人交给另一个人保藏银子、金子或无论何物,他应让证人过目他所交出的一切,立下契约,(然后方可)交付宝藏。” [10]这样一种大家普遍认同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参与商业交易活动双方的利益,保护了个人私有财产。这种契约精神与法律观念的完美融合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智慧的结晶,对后世的立法观念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3 国家赔偿法则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通过国家补偿义务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非因公权力主体违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害予以弥补。”[11]即使国家制定法律尽可能做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但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仍然会有很多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如遭遇强盗,或自然灾害严重等等。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国家往往会采取一些补偿措施来弥补公民所遭受的损失。《汉穆拉比法典》中给出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应规定,如“第23-24条: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乡邑或抢劫发生的地区的长官将赔偿他的损失。如果是丢了人命,那么乡邑或长官将付给他亲人一米那银子。”[12]其中所体现的国家赔偿法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保护及补偿人民财产损失的基础上,国家将人民利益上升到第一位,从中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精神主旨。该条法则也为后世其他国家制定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 债务关系中的财产保护原则

社会生产的发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物质手段和资金作为保证,因此租借和借贷可以缓和物质手段和资金的短缺,使生产和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但如果租借和借贷脱离了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而变为了纯粹的一方压榨剥削另一方的手段之后,就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保护借贷者在借贷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受到保障,汉穆拉比在其法典中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令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首先,作为专事贵金属交易与投资的塔木卡,法律为其制定了多条相关条例来禁止其从事高利率盘剥的贸易。如“第71条:如果一个人欠了债,没有银子偿还,但有大麦,那么塔木卡应根据王的敕令(中的比率)收大麦抵当(……)其利息,如果塔木卡(把利息)提高到每古尔(六十四卡大麦,或每舍客勒)⑤十六乌得图(以上而收了利息),那么他将白白丧失他贷出的一切。” [13]其次,法律为债务人还债大开方便之门,如“第75条:如果一个人从塔木卡那里借了大麦和银子,没有大麦和银子偿还,但有(其他)动产。他手头有什么,等他把证人带来后,便可在证人面前交给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他应接受。” [14]再次,法律保护债务人对土地和田园的所有权。如“第49条:如果一个人从塔木卡借了银子,交给了塔木卡一块耕作过的大麦或芝麻田,对他说:‘你种这田,产的大麦或芝麻你收割,你拿走。如果雇农在田里种了大麦或芝麻,收获时田里打的大麦或芝麻仍应由田主拿去,再由他付给塔木卡他从塔木卡那里借的本银和利息的大麦以及种地的投资。”[15]在此借贷过程中,债权人仅仅获得了债务人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债务人所有,保障了债务人拥有土地这一私人财产的权利。最后,法律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债务人造成的重负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48条:如果一个人身上有债,而暴风雨或洪水又冲毁了他的田,或是由于缺水田里没有长出大麦,那么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债主交粮,他可涂改他的泥板,不付那一年的利息。”[16]

上述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务人的重负,保障了债务人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的财产安全;尽可能地不给高利贷以可乘之机,使债务人免于高利贷的风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有利于社会稳定。

5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古巴比伦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汉穆拉比法典》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为《汉穆拉比法典》中所体现出的财产保护原则可以总结概括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经营与交易过程中的财产保护、国家赔偿法则与财产权以及债务关系中的财产保护原则的阐释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以及人民在涉及私有财产的处理方式上都是十分严谨的;他们采取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来保障、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其中所衍生出的契约精神与法律观念的结合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 纳地图女祭司:一种献身给神的女人,不得生育。多数纳地图住在寺庙特定的区域内。

② 塔木卡:从词源来看,似指专事黄金属交易与投资的人。

③ 里都:一种士兵。

④ 巴衣鲁:一种士兵。原意为“打渔人”。

⑤ 舍客勒:古代美索不达米亚重量单位。一比勒图含六十米那,一米那含六十舍客勒,一舍客勒含六十乌得图。

参考文献

[1] 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245.

[4] 仁庆恩.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位论文,2003.10:1.

[7] 参考自李海峰.从汉穆拉比法典和土地买卖合同看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制度.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6(4):43-44.

[9] 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218.

[11] 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5:1.

[2][3][5][6][8][10][12][13][14][15][16] 杨炽译.汉穆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第98、100页;第14页;第30页;第28页;第68、70页;第68页;第22頁;第50、52页;第62页;第36页;第3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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