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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之建构

2018-11-02谷永超

理论导刊 2018年10期

谷永超

摘 要: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效应,应当明确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美国刑法通过承认警察圈套辩护来区分合法的诱惑侦查和非法的诱惑侦查。关于警察圈套的成立标准,理论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争,前者关注引诱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后者聚焦于被引诱者的主观可责性。从人类的认识实践出发,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借鉴美国的理论与实务,我国应兼采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长,采用“分离式混合”标准来认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禁止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严格限制引诱程度和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诱惑侦查;警察圈套;主观标准;客观标准

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0-0107-06

毒品、贿赂等犯罪的高度隐蔽性,使得传统的侦查方法显得力所不逮。为了有效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国在侦查实践中纷纷运用诱惑侦查方法。不可否认,诱惑侦查是侦查隐蔽型犯罪的利器,但如用之不当,又极易导致国家滥用司法手段追究无辜公民,甚至会冲击社会的信用体系。因此,必须明确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国家、社会及公民遭受其害。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详尽的规定,学界的研究也较为匮乏。诱惑侦查发轫于英美法系,为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效应,美国刑法将警察圈套①设置为抗辩理由,以对抗非法的诱惑侦查,并明确了警察圈套成立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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