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担保决议问题探讨
2018-11-02孙丛青
读天下 2018年23期
摘 要: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键词:担保协议;股东;规定
担保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是生死存亡的大事,但是,《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担保的规定却非常的粗糙,公司还需要在章程中作出很多补充性的规定。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明显的错误。《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担保,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问题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第一,对担保的对象表述并不完整,也不准确。《公司法》第十六条说的是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者国家。一家公司为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是为其他企业做担保。立法者的本意也应该是要规范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担保行为。
用簡单的模型来说明漏洞在哪里。假设甲、乙、丙、丁、戊、己、庚都是自然人,甲和乙投资设立X公司,甲持有X公司80%的股权,X公司和丙投资设立A公司,X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X公司又和丁投资设立B公司,同样,X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和戊、己、庚投资设立A1公司,其中A公司持有A1公司70%的股权,戊、己、庚分别持有A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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