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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系统动力学的煤矿安全管理保险机制研究

2018-11-02宋思远

中国煤炭 2018年10期
关键词:投保煤矿安全保险公司

宋思远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127)

对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研究,长期以来形成了两个流派:外部监管流派与内部控制流派。外部监管流派通常从成本收益视角、博弈论视角、委托代理视角分析煤矿安全管理供给不足的成因、激励不足的对策、奖惩机制的设计。然而,这类思路默认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过程为黑箱,无法保证煤矿管理者与工作者能够稳定地遵守安全管理操作规范。

内部控制流派通常从煤矿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煤矿管理者对工作者的安全操作影响路径、安全管理失灵的认知机制分析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安全知识与安全动机的重要性、对安全管理认知能力与价值判断的重要性。然而,尽管煤矿安全管理的黑箱被打开,但是并未形成内部闭环管理机制。这意味着如果煤矿管理者对于安全管理不重视,一旦外部监管缺位,事故隐患就会快速累积,直至爆发才能引起外部监管的重视。

本文以保险的社会管理原理为基础,结合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将保险机制纳入煤矿内部安全管理系统,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并且运用系统动力学模拟运行状态,以证明保险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最后分析构建了煤矿安全管理保险机制的制度框架,指出了现有制度设计的不足之处与改进方向。

1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与煤矿安全管理的关系

保险功能的作用原理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单一功能”,主要是通过风险分散机制提供经济补偿功能;第二阶段是“二元功能”,主要是增加了资金融通功能,保险公司通过保费积累,长期、稳定、大量的资金可以投向资本市场产生金融收益;第三阶段是“三元功能”,在前者基础上又增加了社会管理功能,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典型代表险种是责任险。责任险不仅能够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使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而且保险人基于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帮助或监督被保险人减少事故发生率,避免人为的道德风险。例如,在医院投保医师责任险之后,保险公司会主动分析各个科室乃至每一位医师的诊疗数据,从中鉴别风险因素与医疗事故爆发的规律,进而与医院共享分析结果,并且据此建立更好的医疗事故防范机制,同时避免病人的痛苦与医院的损失。在交通领域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过将保费与投保人的违章记录挂钩,驱动驾驶员积极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而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责任险一方面从经济上驱动保险公司实时密切关注投保企业排放污染的行为,以便及时阻止企业违规排放造成污染赔偿;另一方面通过将保费与投保企业的清洁化生产技术水平与环保净化设备水平挂钩,激励投保企业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技术,降低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

研究表明,导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三大主因是违反操作规程的次数、超采率、违章指挥。造成这三种行为的动机是煤矿管理者与员工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但是在责任险的框架下这些行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背离,因此保险公司有动力去监督并阻止这些人为风险的发生。

违反操作规程通常是一线员工为了加快开采进度,不顾瓦斯、透水、塌方等危险盲目推进工作,从而制造安全隐患或引爆安全隐患,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会造成生命危险。这种人为风险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对立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动力识别、预防、监督这类违规行为。超采是指煤矿企业超出规划的产能规定或煤田范围进行开采的活动,超出产能规定的开采导致工人和机械都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不论是人员疲劳还是机器疲劳,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超范围开采的风险在于未知煤矿的构造与风险分布的情况下盲目开采,当遭遇到危险源时没有充分的安全准备化解风险,从而造成事故。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论是超产能开采还是超范围开采,都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费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有动力监督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产能或区域范围内开采。违章指挥主要是煤矿管理者为了加快提高产量,忽视安全管理规定,故意要求员工忽略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生产作业。违章指挥所忽视的安全风险恰恰正是保险公司所重视的风险因素,因此保险公司有动力监督、审核、排查违章指挥行为以及违章指挥的管理者,以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2 煤矿安全管理接入保险机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目前主要是依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向所有煤矿推行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安全管理培训、监督安全管理运行,以安全事故为中心形成了周期性的外部监管闭环,如图1所示。

图1 煤矿安全管理外部监管运行机制因果回路图

从图1可以看出,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源在于人员、机器、环境隐患,但是由于煤矿管理者通常视安全管理为成本而不是收益,因此缺乏经济动力去消除这三类隐患。在这种模式下,主观上忽视安全管理的煤矿管理者对于国家煤矿安监局的三令五申视而不见,导致前馈控制失效;同时对于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现场检查临时应付、阳奉阴违、表里不一,导致过程控制失效;最终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安全隐患积累到临界值,像定时炸弹一样爆发,对煤矿企业造成永久性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不稳定创伤。因此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在反馈环节起作用,是一种十分被动的管理机制。

如果将保险机制纳入煤矿安全管理体系,那么煤矿安全管理监管系统如图2所示。对于投保的煤矿企业,保险公司会高度关注其三类安全隐患,并且会采取措施改善人员、机器、环境这三类生产条件以消除三类隐患。按照这个逻辑,保险公司会从保费中抽取一小部分用于排查隐患和改善三类生产条件,将三类隐患始终控制在引爆安全事故的阈值以内。这样保险公司就能够保持盈利,同时可以继续抽取保费用于改善三类生产条件,进入良性循环。

图2 煤矿安全管理保险监管运行机制因果回路图

相反地,如果保险公司疏于排查隐患和改善生产条件以消除隐患,那么隐患就会日积月累上升,冲破事故爆发的阈值,造成事故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支出远远超过保费的赔偿金额,并且将挤压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资金。如果接下来保险公司减少排查隐患和改善生产条件的资金,那就意味着新一轮的隐患积累与事故爆发,以及连带的巨额赔偿。这样进入恶性循环,保险公司无法盈利,煤矿企业也无法长期安全生产。所以保险公司会主动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陷入恶性循环。

因此,当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将拥有持续的经济动力主动排查煤矿企业的安全隐患,并且帮助、督促、监察煤矿企业改善生产条件以消除隐患。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一方面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发现的安全隐患如果煤矿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消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安全事故损失,这样可以驱动煤矿企业积极主动整改隐患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约定合同期内安全隐患数量上升,下一个合同期将等比例提高保费,但如果安全隐患数量下降,下一个合同期将等比例降低保费,这样可以驱动煤矿企业主动预防隐患的发生。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与国家煤矿安监局共享隐患数据,通过实时控制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范。

当煤矿安全管理主要依赖国家煤矿安监局外部监管时,如图1所示的因果回路图转换为系统动力学的流图,如图3所示。

图3 煤矿安全管理外部监管运行机制流图

在这种模式下,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事故呈现随机周期性爆发的状态。按照图3模拟运行的2016年全国煤矿事故爆发状况如图4所示。图4模拟的煤矿事故爆发次数与该年度实际爆发次数相同,模拟伤亡人数与实际伤亡人数重叠度达到85%,因此能够有效模拟现实状况。

造成图4所模拟的事故爆发频次背后的原因在于安全隐患的周期性累积,如图5所示。当安全隐患的数量累积到安全事故爆发的阈值时,就会爆发人员伤亡事故。由于少数煤矿管理者有意隐瞒安全隐患,因此国家煤矿安监局很难有针对性地发现全国各地违规煤矿的安全隐患,只能采取普遍警示的措施。

以图3为基础将保险机制纳入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时,也就是将图2转换为系统动力学流图后,煤矿安全管理保险机制的系统动力学流图如图6所示。新出现的变量参数选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数据以及大部分煤矿企业典型数据,已有变量的参数与图3模型中的参数相同。

通过图6模型的各种参数模拟试验,在各种背景变量取值在合理范围内时,当保险公司能够从保费中抽取2%用于排查隐患与改善生产条件时,安全隐患就可以持久地控制在安全事故阈值以内,如图7所示。在引入保险机制后,安全隐患数量的最高值为25,最低值为6。最高值只达到了煤矿安全事故爆发阈值50的一半,远未达到爆发临界点。

图4 2016年煤矿安全事故伤亡度模拟结果

图5 2016年煤矿安全隐患模拟结果

图6 煤矿安全管理保险机制系统动力学流图

图7 煤矿安全管理保险机制下的安全隐患变化

3 煤矿安全管理保险机制的制度设计

由于煤矿安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性与专业性,因此不适合由传统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而应当由煤炭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主要股东牵头成立,保险公司以参股方式介入。由于我国煤炭行业的龙头企业能够长期安全规范地开展煤矿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掌握最先进的煤矿安全管理技术,所以这种股权结构有利于煤炭保险公司在业务运营中掌握煤矿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有利于掌握安全隐患的排查技术,有利于掌握安全隐患的预防与消除技术。这种股权架构安排实际上形成了煤炭龙头企业对全行业中小煤矿的安全监管,相当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但是与行业协会松散的管理机制相比,以保险公司为载体的协同共管模式具有持久的高频管理、经济动力、技术优势、针对性与高效率等特点。目前我国唯一一家具有煤炭行业背景的保险公司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山西省太原市。其第一大股东为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高达44%;第二大股东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仅为11%;其他股东基本上都是山西省本地煤炭企业,股权比例从0.22%~11%不等。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一家依托山西省金融集团成立的地方性煤炭行业保险公司,金融公司股权比例过高,而且煤炭企业股权比例不仅过低,而且过度分散,同时全国龙头性煤炭企业太少,导致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不够权威,不利于开展专业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中煤公司只能够寻求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对山西省的个别投保煤矿进行示范性风险评估,难以整合国内先进的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力量开展常态化的风险评估。

(1)在险种设计方面,应当围绕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设计投保与理赔方式。不仅要拥有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费用和急救费用、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费用、生产单位雇员死亡赔偿费用,更重要的是突出保险公司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管理功能。在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煤矿企业定期向保险公司主动提供安全生产的变化情况,同时保险公司有权高频率深入煤矿企业了解安全生产的任何环节。如果煤矿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保险公司调查的结果不符,保险公司有权减少赔付额度。如果保险公司在定期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在保险公司给定的期限内消除隐患,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减少赔付额度。如果煤矿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发现的隐患不合理或给定的期限不合理,可以由主管的煤矿安全监察局仲裁决定。

(2)在投保模式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规定,要求全国所有煤矿企业全部投保煤炭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基本险种,在此基础上煤矿企业可以选择保险公司设计的其他安全管理商业险种。商业险种主要是根据每个省或每个地区的煤矿地质构造的差异所造成的煤矿隐患分门别类地进行保险,这样可以使每个地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防范更有针对性。不论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每年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都要参考上一年度的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与规模,对于表现好的煤矿企业等比例降低保费,对于表现差的煤矿企业等比例提高保费。一方面激励煤矿企业重视安全隐患预防与消除,另一方面减少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由于每个省级区域的煤矿数量都相对有限,这种条块分割的状态不利于保险机制化解风险功能的有力发挥,因此应当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主导推动全国统一的强制保险机制。

(3)在运行机制方面,保险公司应当与国家煤矿安监局信息共享。如前所述,国家煤矿安监局虽然拥有安全监察执法权,但是在获取煤矿安全隐患动态变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导致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以获取投保煤矿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为控制风险的核心,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提供投保煤矿的安全隐患实时状况,有利于国家煤矿安监局及时采取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这就保障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有动力主动共享安全隐患信息。

4 结论

将保险机制纳入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能够针对那些主观上忽视安全管理的煤矿管理者与员工实施持久连续的安全隐患预防与消除管理,同时也可以提高国家煤矿安监局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在具体实施中,在股权层面需要全国龙头性的煤矿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发起成立煤炭行业的保险公司,以保证在安全生产技术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与先进性;在险种设计方面需要将投保范围以及理赔方式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预防方式挂钩,以驱动煤矿管理者具有持久的经济动力保持高水平的安全生产状态;在投保方式方面需要国家煤矿安监局主导推动全国性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强制性保险,以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的充分化解,以及煤炭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自从我国推行煤矿安全垂直化监管以来,煤矿事故率已经有显著大幅下降。将保险机制纳入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补充垂直监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消除人为造成的安全隐患,将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推上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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