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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

2018-11-01冯玲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准则

冯玲玲

摘 要: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对其监督应当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全面出击,审判监督程序是工作的中心,重点是事后监督。本文笔者阐述民事诉讼检查监督要求的准则,进一步认识到检查监督的重要性。最后提出认为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完善的部分,希望对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制度有效的了解。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准则

经过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监督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方式由过去的单纯的抗诉到检察建议和抗诉并存的局面。这是我国在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治社会道路上的一大步,为增强民事监督的质量,效率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发展较晚,监督的制度、范围等方面仍存在着若干问题。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要求的准则

1.公平的审判准则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利,调解民事诉讼的第一准则是做到公平、公正。如果检查监督过程中违背此准则,就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检察机关应不受当事人的影响,保持中立公正,一视同仁的监督民事诉讼的合理进行。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权进行适当的约束,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此外监督过程应该告示于民,做到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2.高效的价值准则

检察机关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还要确保办案的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平和效率相辅相成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向,不能参与当事人私下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因此民事诉讼检察应从为国解忧、为民解愁的立场,贯彻司法为民的原则,多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积极帮助当事人讲解诉讼过程、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收集的具体证据,缩短不必要的损耗时间,提高效率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性

1.为制约权力的泛滥提供了保障

古今中外,大量的实例告诫我们,没有对权利的监督制约,必然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如果出现法院的偏袒胜诉人的行为,会给法律的权威带来挑战,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麻烦。而检察监督就像是制约权利的笼子,维持公平的砝码,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不应过多的干涉当事人,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对当事人的私权进行监督,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损害司法形象时,从维护国家利益的代表者角度出发,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进行必要的监督。

2.为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提供保护

对民事诉讼实行检查监督,有利于使检察机关遵守审慎的准则,对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保护。程序公正,就是在以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有效的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性。此外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当事人表述的意见和需求要认真听取,以便更好的为民服务。另外民事诉讼的案件也应该由包括群众、媒体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做大公开、透明化、以防存在“偷梁换柱”的现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

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需完善的方面

1.完善检查监督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步步走向成熟,但其中存在国有资源流失、环境破坏、企业合法债券给不到及时主张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象征着,应当维护正常的秩序,因此一套完整、全面的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审判活动是极其重要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但除了审判监督程序以外,民事诉讼法没有说明更加细致、详细的制度规定,过多的只是原则性规定。在立法方面,民事诉讼法里没有细化民事监督规范,也没有对公益诉讼、同级监督等问题纳入修改中。这立法问题体现了制度规范的困难性,影响、限制着民事检察监督实施的有效性。

2.完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应用广泛,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通过检察建议的实施,改变了我国法制监督制度“事后监督”的问题,它的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但由于法律具体实施规定的不足,关于检察建议运用的权限、条件、范围等方面不够完善。长期以来民事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效力不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常常不能有效回馈信息,运行程序混乱,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各不相同,没有对检察建议提出的标准进行规范,使得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权威受到影响。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检查建议的效力,制定统一的检察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否则会出现盲目性,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完善检查监督范圍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一是审判程序,比如受理、查封、扣押等进行监督。二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监督。三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进行监督。上述说明中并未对同样重要的民事调解书抗诉问题进行监督,随着社会发展的迅速,单纯的民事诉讼权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求,应该赋予更多的权利来满足社会变化的需要。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未提出对民事公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明确民事公诉的范围,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象征者,依法行使权利向法律监督部分提出民事公诉,参与审判活动,提出公诉意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四、总结

依法对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有助于正确受理民事案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虽然需要扩大检查监督的范围,但要划分重点,不可一味扩充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现存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被当事人所利用、全面介入私权正义导致国家过于干预、感染腐败等问题。如何权衡其中的利害关系,做到监督的本身又不逾越监督的范围,无疑这是一个长远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J].政法论坛,2015, 33(01):33-52.

[2]张学武.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谷春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田平安,李浩.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现代法学,2004(0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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