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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8-11-01陈乐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思考

摘 要: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和民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人权的关注度和司法公正达到了新的高度。新刑诉法中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在保障被害人权益方面也有了新的具体的体现,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本文从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中的规定出发,探讨被害人权益中的肯定和不足之处。

关键词:新刑诉法;被害人权益;思考

刑诉法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权保障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鲜明主题下,新诉讼法将逐渐发挥着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当然也仍有不足,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进行不断完善。

一、新刑诉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1)对诉讼权利的保护。之前的刑诉法中对于要充分给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已有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这一处规定的不足之处就是对检察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难以查证,很可能导致法律条款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无法落实。新刑诉法中要求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时,要有详细记录,若提交了书面材料则予以保存;另外,新刑诉法还给予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并可对庭审中所出具的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新刑诉法还在庭审结束后,给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获得判决书的权利,这就有力保障了被害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请求抗诉权的,从而确保被害人权益更多途径;新刑诉法还改变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被害人行使回避权与复议权的状况。

(2)对经济赔偿的保护。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新刑诉法增加了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效解决了经济案件中涉案资产证明困难的问题,同时也有效保障了被害人在案件中的经济赔偿;建立并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加害人相关资产的措施,新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资产加以固定,以防止其隐匿、转移资产,包括在侦查活动中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资产;此外,新刑诉法中还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对双方协议的规定。新刑诉法中还有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将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单独规定,指出在双方均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在司法机关调解下生成和解协议进行经济赔偿,检查机关可以据此决定不起诉或在起诉后向法院做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新刑诉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中的不足

(1)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如犯罪嫌疑人。新刑诉法为体现保护人权的宗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辩护,而新刑诉法中对被害人却没有同样的规定。这显然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相关诉讼群力的失衡。

此外,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明显滞后于辩护律师,这进一步造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权益的失衡。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代理人没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其能否阅卷决定权在于办案机关。但这往往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此项请求将很难获得同意。

(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获取法律文书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虽然法律中对规定了被害人获取法律文书的权利,但被害人一旦发生死亡、失踪或改变居住场所等,其本人或近亲家属就很可能无法获得判决文书,且没有结合财产型案件中被害人需求的实际意义。

(3)新刑诉法中就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有所欠缺,并未就财产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是否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来做出明确的规定。旧刑诉法中规定,只要是有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来又将物质损失限制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以及涉案财物本身受到毁损所产生的物质损失,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财产型犯罪的被害人被剥夺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新刑诉法中并未对这一点进行实质性改变。

三、改善新刑诉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1)完善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制。被害人作为案件中受损害的一方,不仅是本人,包括其家属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中国庞大案件数量中,被害人的数量也相当惊人,如若处置不当则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由此,要完善法律援助机制,设置专门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同时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当然,法律援助也要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让他们充分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促使司法公正、人员稳定。

(2)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及法律文书获得的权益。将现阶段新刑诉法中对于物质损害的局限性进行相应扩大,赋予凡自身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增设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便于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3)完善被害人法律文书获得的权益保护。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获得判决文书已然得到了规定,必须执行。对于死亡、失踪或迁移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应将法律文书交于诉讼代理人或其近亲家属。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我们在肯定法律在保护人民权利,且根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形势不断更新的同时,也要理性看待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要想为新时代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和指引,我国新刑诉法的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薛梦寒.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冲突与整合路径[J].求索,2017(1):155-159.

[2]许彦斌.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J].职工法律天地,2017(6): 73-73.

作者简介:

陈乐乐(1990~ )女,汉族,浙江瑞安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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