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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恶性犯罪的防范与立法规制研究

2018-10-27钟雪俊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性教育法律保护

【摘 要】近年来,性侵儿童恶性犯罪案件频发。侵害人的行为方式以强奸、猥亵为主, 手段极其恶劣, 危害极大。不仅儿童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其健康成长,而且对其家庭和社会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防范儿童性侵刻不容缓,汇集各界力量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关键词】性侵儿童;性教育;法律保护

一、性侵儿童案件的特点

(一)熟人作案比例高

一般为亲属、邻居、同学、老师等,这部分人利用其是被侵害对象身边的熟人的“优势条件”,对儿童生活习惯等相对较熟悉,更容易接近儿童也易取得儿童的信任。同时,他们也具有地位优势和自身力量的优势,使得性侵儿童容易发生。

(二)留守儿童更容易受到侵害

在此类案件中,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比例占到一半以上。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种种不便,家长在外出务工的同时往往把孩子留在原籍地,这就造成了留守儿童的安全和教育无人负责的漏洞。留守儿童一般年龄较小,知识较为匮乏,对其保护也相对滞后。

此类案件还存在被侵害时间较长、作案手段暴力程度不高、曝光率低的一些特点。儿童受于熟人的自身力量和地位优势,难以摆脱其控制,导致被侵害持续时间都比较长。性侵儿童作案手段多表现为诱骗、胁迫的方式,儿童思想单纯,警惕性较弱,容易相信别人。同时,出于对儿童的声誉和将来的考虑,面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及其家人往往不报案的,采取相对隐忍的态度。

二、性侵儿童恶性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儿童性教育知识匮乏

深受我国传统观念的束缚,性一直处于禁锢状态,因此人们对于性教育也存在抵触和误解,认为对于儿童来说,闭口不谈性便是最好的,性教育会使他们知道得太多, 会起教唆作用, 将其带入歧途。也有人认为, “性”, 无师自通, 根本不用学习。我国性教育虽然已经普及,但是我国开展性教育起步较晚,系统的、完善的社会性教育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儿童对于性辨识力不够,对于侵害人实施的侵害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就缺乏必要的反抗。

(二)父母对儿童监护责任的缺失

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导致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所占比例相当高。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发展,父母想要给予最好的物质生活,却常常忽略了孩子的内心健康。父母与孩子之间缺少沟通,并且,儿童对于性侵行为的认知较少,即使正在面临性侵害时也不会主动告诉家长。父母的忙碌,疏于关心孩子也给熟人作案创造了一定条件,他们对孩子进行诱骗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胁迫受害者,以致于儿童多次被侵害、侵害时间长等后果的发生。

(三)犯罪行为人病态心理

有的犯罪行为人没有必要的文化修养,法制观念不强,道德约束不够,对于自己的行为定位有误,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会承担很严重的后果。有的犯罪行为人是具有双重人格,表现为恋童症,面对儿童容易产生犯罪的念头。

(四)我国性侵儿童该犯罪成本较低

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性侵案件的天平严重倾斜。我国并没有性侵儿童罪这一罪名,在审理性侵儿童案件时,更多的是在强奸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且在现实生活中男童也是性侵所侵害的对象,我国法律却没有明文加以保护男童的合法权益。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只会造成此类案件的高发。犯罪惩戒力度不够也是不能扼制这种犯罪的重要原因,罪犯得到的惩罚远不如受害者所受的侵害大。

分析性侵儿童恶性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在于加强对这类案件的了解,只有实实在在的对整个性侵儿童的案件有充分的的了解认识,才能在预防体制中做到疏而不漏。

三、性侵儿童案件的防范

(一)加强对儿童的教育和保护

汇集社会、学校、家庭各界力量加强儿童性教育,提高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学校是传道受业的良地,应当将性教育纳入教学课程,通过学校的教授儿童可以全面、系统、科学地了解性教育知识,提高儿童防性侵意识。学校也应随着年级的增长对性教育内容进行相应的改变。父母是孩子最信任和最依赖的人,也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应配合学校的教育,改变传统思想的束缚,适当地以孩子可以接受的方式教授儿童性知识。与此同时,家长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及时与儿童沟通,要更细心地观察儿童的变化、行为举止。及时了解儿童所面临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危险,从而采取最有效的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

(二)加大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儿童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但性侵兒童这类案件在法律中并没有特定的罪名,对于男童被侵害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规定,性侵儿童犯罪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修改刑法,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并扩大犯罪主体和对象的范围。性侵儿童犯罪频发量刑较轻也是其中的原因,所以应当提高此类案件的法定刑标准,针对被侵害人的具体情况、侵害时间、次数以及造成的侵害结果来定罪量刑,真正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也应该增加特殊犯罪主体,依法从重处罚。例如,传道受业的师者,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既符合法制要求又迎合道德观念。

(三)及时的心理辅导与治疗

性侵儿童是一种恶性程度极大的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仅遭受身体上伤害,而且还要承受心灵上的痛苦以及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终其一生都活在创伤的阴影中。社会打破偏见给予最大善意。对于受害者应当及进行予心理疏导,帮助其减少痛苦走出被性侵的阴影。同时,给予儿童一些支持与鼓励,让儿童相信生活。

四、结语

儿童是一个家庭文化的延续,是社会新的活力,更是民族振兴强盛的希望。对抗性侵儿童的路还有很长,即便是儿童保护体系十分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花了近百年的时间建立完备的保障体系。笔者希望我国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的同时,借鉴外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切实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江苏大学第17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性侵儿童恶性犯罪的防范与立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7C21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钟雪俊(1997.1-),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赵川.防护儿童性侵纳入教学内容[N].深圳商报,2014-01-16(A06).

[2]单纯.儿童性侵害的法治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报,2015(02).

[3]薛俊强.“性侵儿童”犯罪的危害及防范对策[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5,14(03):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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