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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完善对策

2018-10-27李治钧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公司法

李治钧

【摘 要】当今世界,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另一方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全球共同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是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发展比较滞后,新《公司法》的开创性的规定存在不足在所难免,公司法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体系仍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为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完善对策

一、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诉权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尚属于一种倡导性的规范,仅仅具有宣示意义,缺少可操纵性,缺乏诉权的保护。如果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官该如何做出判决,这些都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难题。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只具有道德义务,甚至认为公司法规定社会责任是毫无意义的,它与公司的营利性相违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它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去分门别类地涵盖。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去设计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在以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该完善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清算制度,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欺诈性行为的效力如何;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难以清偿债权而公司董事仍予以经营的,董事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清算组发现公司在开展商事交易活动中的某些行为具有欺诈债权人意图的,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否对此采取某种措施等问题,我国《公司法》未设规定。针对这些缺陷,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1.为抑制公司在即将解散或破产前大量非法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应明确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的一定期限,如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是无效的行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公司这些行为是欺诈公司债权人的行为,是对处于平等受偿地位的债权人予以不平等待遇的行为,因此,应严加禁止,赋予它们无效的后果。

2.借鉴英国公司法中有关“欺诈性交易”的规定,加重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清算中,如果发现公司任何交易带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法庭可以在接到公司注册署、公司清算人、公司债权人或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人的申请以后,宣布有关人员为知悉欺诈交易情况的“内幕人士”,该人士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这种规定的依据在于,公司在依法设立以后从事的经营活动中,任何交易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交易行为。在公司清算中,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某些交易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并可予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公司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被遏制,公司债权人才能获得公平的保护,公司也才能健康地发展。

三、明确规定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已是世上一个不争的事实。“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遍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市民全体利益的考虑了。”[2]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外公司的大量涌进,我们的空气、水资源污染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时候了,环保已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可持续发展战略、新发展理念、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等新战略、新思想、新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预示着更有必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早已脆弱的环境。对于环境保护,强制性法律措施比公司监管和自我约束要可靠得多。《公司法》有必要对公司的环保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公司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加重破坏环境的罚款力度,严惩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破坏环境就是自寻绝路。

四、导入消费者董事制度

鉴于绝大多数假冒产品都是由公司炮制出的,作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步骤,有必要积极探索消费者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新方案。这是从企业的外部关系入手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即鼓励与保护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即与股东董事、职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等重大问题参与表决的决策权,就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行使否决权等积极、有效的权利。另外,消费者董事必须来自消费者,由消费者所选,并为消费者服务,不能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所收买,不能与制假卖假的奸商同流合污。为确保消费者董事的廉洁与效率,立法中还要规定消费者董事有对广大消费者做定期社会报告的义务,这种报告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五、整合法律资源

法与社会关系却并非一一对应,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不能指望仅依靠《公司法》就可以实现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公司法》必须要同其他法律资源进行配合,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法律在实现公司社会责任中的积极作用,才能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当今世界,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另一方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全球共同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是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所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行与实现,需要在考察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规、尤其是公司法做出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一红.公司法功能业结构法社会分析——公司立法問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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