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

2018-10-27张辉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为了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和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需要我们进行保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危机不断扩大,我国愈加重视对它的保护。但目前这一想法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信息,它不但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且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在当下,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实施。在我国,不但省一级有相关文化保护的条例中有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而且在国家一级的法律也规定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样的条款。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通过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来予以保护。1

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可谓是众说纷纭。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应该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技能及与其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2

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它属于无形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某一区域中某一个体或者群体继承、发展、传播的某种独具特色的文化价值。这种文化价值以一种财富的形式,蕴含于语言、文学、音乐、绘画、游戏、传说、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等其他艺术形式之中,并通过这些载体进行表达和传播。

二、现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启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个文化遗产中无法割舍的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其价值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财产,而无形财产并不包含其中。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就迫在眉睫了。我国虽未有相关立法,而外国的法律规定也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

(一)国内法律规定与国外法律规定相比的差距

国际社会一直都比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在保护的过程中,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来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保护制度。日本是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早在1950年就通过《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了“文化无形财”的范畴和保护办法。韩国很早就着力于传统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的收集和整理,在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半个多世纪就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南在2001年的《文化遗产法》中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责任与保护。法国不但最早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而且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普查,这一做法也被很多国家认可并效仿。其还扩展了文化遗产的概念,对当代文化也予以保护。英国则擅长通过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产业化,通过民间社团组织运用市场运作来进行保护。美国则通过1976年的《民俗保护法案》首次将无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中。3

通过以上的列举,不难发现全球范围内虽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保护模式,但都通过了不同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较为有效、立体的保护。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是多是通过行政保护的模式。

(二)国外、国际法律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借鉴意义

国外、国际法律规定虽没有统一的成熟保护模式供我们来学习,但也提供了许多种不同的思路可供我们参考。第一,建立综合保护机制,综合采取法律制度、政策调整、自发保护、商业团体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第二,制定民事保护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第三,行政保护制度,通过设立民间保护机构、公布名录、建立数据库、确定民间艺人名单等手段进行保护。第四,特别保护机制,为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受益人、持有人提供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或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造、完善、扩张来进行保护。这些方式都是各国通过实践而产生的重要经验,可以对我们尚不成熟的保护体系提供重要的参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融合

(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非物质文虎遗产的融合的现实困境

细细思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溯源而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从西方漂洋过海学来的。西方国家确立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现代工业文明的硕果,而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或者甚至不在保护范围内。而如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存在于发达国家的利用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矛盾。想要缓解这种冲突,要依靠多边的条约来予以调整。再加上知识产品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与发展,国与国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平衡,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的增加等因素,建立完善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努力的事情。

(二)知識产权保护体系下非物质文虎遗产的融合的具体途径

第一,明确相关立法的条件、程序以及具体规定。第二,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设立奖励制度, 鼓励传承人, 鼓励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离不开传承人, 国家应给予传承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以鼓励他人的传承行为;同时, 对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鼓励公众参与。第三,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数据库。 最后,建立责任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主管部门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直接责任人疏忽管理、怠慢管理, 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灭失等后果, 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 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有很多可能性需要更多人来细细发掘,希望有一天我国这些优秀的文化财富不仅丰富且安全。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基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C205)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辉(1996.12-),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注释:

1.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27.

2.郑文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北京为例[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4):82.

3.龙飞.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J].文艺理论与批判,2005(6).

猜你喜欢

问题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阳光体育背景下中学武术教学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