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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技术创新能力更强吗?
——来自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18-10-25任海云冯根福

中国软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企业

任海云,冯根福

(1.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2.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引言

“十三五”规划强调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强调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促进创新为出发点[1],创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的主题。上市公司作为优秀企业的代表,能否有效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关系着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直接影响着中国经济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实现。中国A股市场虽然成为全球第二大股市,但2017年全球市值前十名上市公司中,中国上市公司只有两家,因此,中国上市公司技术创新力和竞争力有待增强,急需从各个方面寻找促进中国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因素。

现有关于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非常丰富,主要从外部市场结构、企业规模、企业年龄、公司治理、资本结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广泛探讨。Coriat和Weintein[2]将制度与组织维度引入微观企业创新行为的分析框架,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有利于创新的组织形式,自此,国外的学者们开始关注企业集团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一些文献从产业和行业层面来考察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的作用[3-4];另一些研究则从企业层面,通过比较附属集团的企业与独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同来说明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的作用[5-11]。然而,这些文献大多以韩国、中国台湾、印度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集团为研究对象。同样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企业集团在整个经济生活中也应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关于中国企业集团化经营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企业集团对附属成员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受哪些因素影响,如何提升中国企业集团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非常不足。尽管国内一些学者对企业集团内部市场的形成[12],尤其是内部资本市场存在性及其效率[13],内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资本配置功能[14],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价值的关系[15],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16]等,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但关于中国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作用的研究则非常匮乏。

中国企业集团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很多企业集团尤其是国有企业集团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政府和市场共同推动下成立;二是绝大多数企业集团没有整体上市,这样就导致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附属集团的上市公司与独立的上市公司并存,集团内部形成了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内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一度成为集团融资的窗口[14]。大量研究文献表明,原本基于效率原则而存在的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被异化为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渠道,导致中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总体上呈现低效或无效[17-18]。

那么,附属企业集团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技术创新呢?国有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集团在形成途径、与政府的关系、面临的融资约束和外部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那么,它们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作用是否不同?国外一些学者,如Chang等[5]通过对不同国家(韩国)和地区(台湾)市场环境的横向比较,Bhaumik等[9]通过对同一国家(印度)不同时期市场环境的纵向比较,发现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与外部市场环境有关,那么,在中国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和法律环境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作用是否会因各地的金融及法律环境的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这些都是亟待回答的经验命题。

基于此,本文采集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对上述问题进行大样本实证研究,形成在中国情境下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作用的规律性认识,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中国的证据,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和集团化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同时,为人们认识中国民营企业集团与国有企业集团的作用及其差异提供新的视角,为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新的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现有研究主要从资源基础、交易成本、内部关系网络、共同保险等视角分析和解释企业集团促进技术创新的原理。基于资源基础视角的分析认为,在外部市场、法律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集团内部市场能够为成员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以及互补的产品和服务,即所谓的创新基础设施,从而促进技术创新[3];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分析认为,企业集团能够弥补外部市场的失灵和不完善,集团内部市场能够降低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能够最大程度地将技术溢出内部化[19],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基于内部关系网络视角的分析则认为,企业集团内部形成一个关系网络,为集团成员企业共享信息、知识、技术创新经验以及技术创新资源提供了一个平台[20],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得益于彼此之间的知识溢出[6],这些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基于共同保险的假说认为,集团成员之间的互保作用,可以降低技术创新风险[21];也有学者提到集团声誉效应可以给成员企业带来更多的外部技术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4,7]。

一些研究表明,企业集团作为外部市场的一种替代,在制度不完善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大。第一,企业集团可以弥补不发达的外部资本市场。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实际上扮演着风险投资者的角色,集团总部比外部投资者更容易获得成员企业信息,可以更有效地将财务资源分配给具有创新投资机会的成员企业,缓解成员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外部融资约束。第二,企业集团可以弥补不发达的外部技术市场。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往往都互相持股,因此,他们之间进行知识共享及知识产权转让比没有任何关联的企业之间更容易,企业集团也可以利用内部劳动力市场来促成成员企业之间的技术和知识共享。企业集团不仅可以提供内部资本市场,而且还可以提供一个知识共享平台,从而促进成员企业的技术创新[5]。第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不利于发达国家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技术合作。企业集团往往比单个企业更重视声誉,更重视知识产权和合同的执行,因此,附属集团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技术合作机会。

中国企业集团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绝大多数企业集团没有整体上市,集团内既有上市公司又有非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大都是集团核心业务改组后上市的,民营企业集团内的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参股、控股的形式纳入集团的,因此,附属集团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处于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之下,这为集团剥夺和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提供了条件。一些研究表明,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多层和多重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导致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大股东“掏空”、利益输送、交叉补贴、大锅饭等现象,造成内部资本市场无效[17]。上市公司得天独厚的融资优势,往往成为企业集团融资的工具。许艳芳等[18]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明天科技从外部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并非用于自身发展,而是在控股股东的主导下,通过各种隐秘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转移给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非上市公司。因此,对于附属集团的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并没有享受到集团化的好处,反而会因为企业集团活跃的内部资本市场和大股东的掏空行为,造成其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不足,阻碍其技术创新。综上分析,提出假设1:附属企业集团不利于上市公司技术创新。

中国国有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集团在形成上、政治特性上、面临的融资约束、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可能会导致两类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影响不同。国有企业集团是在政府政策推动下形成,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产生到发展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扶持。在信贷市场上,国有企业也一直受到银行的青睐,而且,政府在提供研发补贴时也会偏向国有企业,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14)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内资企业共获得政府R&D资助146.8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得到111.3亿元,占到75.8%,因此,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融资约束较弱,内部资本市场在缓减技术创新资金约束方面的作用可能并不明显。相反,在信贷市场上,民营企业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设计,上市资格是一种稀缺资源,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获得上市资格的难度大,民营企业集团一般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将一些上市公司纳入旗下,形成了多家“系族”企业集团。系族企业集团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把上市公司作为与外部融资互动的窗口和平台,形成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内部资本市场,通过内部资本市场进行利益输送,“掏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构建了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企业集团-国有企业三层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由于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政府密切关注着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附属国有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也有着比较严格的监管,出台和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以避免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国有企业集团相比,民营企业集团的外部监督要弱,而且,民营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所得的利益直接归属于其个人或家族,控制权私人利益更容易确定,因此,有较强的“掏空”动机。所以,不管从融资约束、外部监督机制还是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侵占动机来说,附属民营集团的上市公司被“掏空”的可能性都比较大。综上分析,提出假设2:相对国有企业集团来说,民营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的负向作用更明显。

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集团被认为是对不完善的外部市场和制度的替代,因此,企业集团作用的发挥,应该与外部市场环境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Chang等[5]通过对比韩国和台湾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发现在外部制度和市场环境比较弱时,企业集团更有利于技术创新,因为,在外部制度和市场环境比较弱时,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共同保险或者共同分享内部资源,降低技术创新风险,保证技术创新所需资源。Bhaumik和Zhou[9]的研究发现,随着印度市场经济改革,企业集团为成员企业提供创新资源的优势逐渐消退,企业集团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各地区市场化程度不同,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来说,外部金融法律环境的发达程度比较重要,一般而言,外部金融和法律环境越不发达,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越活跃,活跃的内部市场和较弱的外部监管,为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据此提出假设3:外部金融和法律环境越差,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负向作用越强。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获取

本研究以2015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万德(WIND)和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为了避免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剔除掉ST公司和数据不全的公司,最后得到1541个有效样本。数据处理采用STATA软件。

(二)变量说明

被解释变量(Innovation):技术创新指标。本文参照Cefis等[19]的研究,用R&D投入强度,即R&D支出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衡量企业技术创新。

主要解释变量(Group):是否附属企业集团。参考郑国坚和曹雪妮[22]的研究,根据上市公司年报中提供的股权控制信息,对其股东及股东控制的公司进行追溯,如果第一大股东为集团公司或者实际上充当集团公司职能的公司,则认为该公司附属于集团,Group取值1,否则取值0。

控制变量:根据以往研究可知,影响企业R&D投资的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Size)、资本结构(Leverage)、行业特征(Industry)、企业成长能力(Growth)等,因此,本文将这些变量设定为控制变量,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资本结构用总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衡量,如果样本企业是高技术行业取值1*将证监会制造业行业进行归类,按照旧的行业代码,高技术行业包括:C4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51,电子元器件制造业C55,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C57,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59,电子设备修理业C71,普通机械制造业C73,专用设备制造业C7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76,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7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81,医药制造业C85,生物制品业C99,其他制造业;其他行业设定为低技术行业。,如果样本企业是低技术行业取值0,企业成长能力用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率衡量。

最终控制人性质(Controltype),如果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机构等,定义为国有控制,取值1,否则,定义为民营控制,取值0。企业集团性质(Grouptype),根据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性质,将其所附属的企业集团划分为国有企业集团与民营企业集团,也是0,1变量。假设3中用到的外部法律环境(Reglaw)和金融环境(Regfinance)分别采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以及要素市场发育分指数衡量①,用上市公司注册地的指数测度。

(三)模型设定

本文设定以下模型检验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影响。

Innovation=α+β1Group+β2Size+β3Growth+β4Leverage+β5Age+β6Industry+ε

(1)

式中,α为截距项,βi回归系数,ε为残差项,其中Group的符号是主要关注的。

四、实证检验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可以看出,样本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值达到3.7549%,样本企业中34.07%的上市公司附属企业集团。表2是对附属集团的上市公司和独立上市公司R&D强度的均值T检验,全样本中,附属集团的上市公司R&D强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低于独立上市公司的R&D强度,初步验证了假设1。进一步按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组后,发现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在民营集团中表现的更明显。按照外部金融和法律环境分组后,发现不管在哪种环境下企业集团均不利于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但这种负向作用在金融和法律环境比较发达的地区稍弱。

①《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提供的是2008-2014的数据。可以假定,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在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郑国坚和曹雪妮,2012),因此,用2014年的数据替代2015年的数据。

(二)回归分析

表3是根据模型1对全体样本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表中结果显示,全体样本中,Group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再次验证了假设1。表4是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对样本进行分组后,根据模型(1)做的回归分析结果。结果显示,Group的系数在最终控制人是民营的样本组里是显著为负的,在最终控制人是国有的样本组里为负但不显著,假设2得到验证。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 企业集团对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影响的分组T检验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

表3 企业集团与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OLS估计,全体样本)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

表4 企业集团性质与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OLS估计,分组检验)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

表5是不同外部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下企业集团与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关系的回归结果,表中结果表明,在法律和金融环境落后的地区,Group的系数显著为负,在法律和金融环境相对好的地区,Group的系数不显著,假设3得到验证。

表5 外部金融和法律环境、企业集团与附属上市公司技术创新(OLS估计,全样本)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

五、研究结论、讨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企业集团在技术创新中的正面效应发挥不好,附属企业集团,尤其是附属民营企业集团不利于上市公司技术创新。(2)企业集团对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与外部环境有关。外部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越发达,企业外部融资越容易,对企业的监管越严密,控股股东通过集团内部市场掏空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会降低,企业集团对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负面效应会下降。

理论上来说,企业集团可以替代外部不完善的市场和制度环境,提供技术创新所需资源,且能使技术溢出内部化,有利于技术创新,但是本文的实证结论并没有支持这一命题。这一方面可能和中国企业集团的特殊性有关,即,集团没有整体上市,集团内部股权太集中,集团内部存在多重委托和多层代理关系,上市成员企业存在着被掏空的可能性等;另一方面,可能和集团战略产业类型有关,比如,在实行一体化战略或者相关多元化战略的企业集团中,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产品同质性比较强,母公司的研发技术就可以用于子公司,子公司就没必要进行重复投资,这样,母公司的研发就对子公司的研发一定程度上形成替代,子公司的技术创新投入水平可能就会下降。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全面认识集团化经营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利用大企业集团的竞争优势,推进技术创新和国际间的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话语权。企业集团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有目共睹的,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自身的声誉效应和知识溢出内部化效应克服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争议,尤其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有效避免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有效地去除中国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利于集团正面效应发挥的因素,利用好企业集团在技术创新和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优势,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资产证券化,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后,集团成员企业都处于资本市场的监管之下,信息相对透明,可以有效防范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及大股东变相掏空行为。而且,由于成员企业都是上市公司,实力相当,可以有效避免交叉补贴和单一上市成员充当融资窗口的现象。集团整体上市不仅对现有上市成员企业有利,而且可以促进企业集团正面效应的发挥,充分发挥集团化经营优势,促进技术创新。

(3)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的同时,发动国有资本注入非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发挥国企优势,放大国资功能,实现国有和民营的相互混合,逐渐消除国有与民营之间的差异。只有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发挥国有和民营的优势互补,同时结合集团整体上市的推进,才能从根本上发挥企业集团的优势,促进技术创新。

(4)充分认识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积极完善外部金融环境和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外部金融市场,缩小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差异,扩展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渠道。加强对企业集团及其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规范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抑制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集团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发挥集团内部协同效应,从而促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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