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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6:两度难产的中国民法典是如何开始突破的

2018-10-24张春生

中国新闻周刊 2018年38期
关键词:经济法

张春生

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我国曾经两度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由于体制的原因而终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立法机关果断采取了改“批发”(民法典)为“零售”(单行法)的道路,这是清醒的可行的路径选择。江平教授曾说过,如果不是采用“零售”这种经验主义的办法,恐怕到今天民法典仍然会是一张白纸,他的话是很中肯的。

现在来看,这一立法进程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精神,仍然具有很大现实意义,值得梳理和总结。

“批发”与“零售”之争

通常所称的民法,既可以指调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的民法典,也可以指调整某一方面民事关系的民事单行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其中又提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1982年11月,彭真与出席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北京市代表在小纽会上审议法案。

制定民法,面临一些重大难题。首先一个难题是,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用白话说,就是民法要管“哪一堆事情”。在七部法律刚刚颁布后的1979年7月9日,彭真面对法制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说出了自己的困惑。他说,民法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要用法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是很大的工程,我们现在没有经验,怎么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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