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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问题研究及政策建议

2018-10-23樊洁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2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樊洁

摘 要: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河北省设立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在现行工作机制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多方调研基础上,本文对完善河北省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一定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合作;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为深入实施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河北省积极探索,建立并推进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2016年7月8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我省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得到规范运行,稳步开展,相继与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正式合作协议,建立合作业务。目前,河北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总规模达到9700万元,作为保证金形式使用5000万元,其中邮储银行1000万元、河北银行2000万元、建设银行2000万元。截至2017年底,三家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已累计向省内21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符合细则要求的低成本科技贷款5.5亿元,实现财政资金放大11倍。

河北省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一是为银行与科技企业搭建了互动的融资平台,密切了银企合作关系;二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三是发挥引导作用,带动金融机构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四是创新服务机制,探索出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新方式。

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际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截至目前,尚未出现银行使用补偿资金弥补科技贷款损失的情况;二是,省内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力度远远不够,没有很好地起到激励信贷发放的作用。为切实解决这两大问题,在调研其他省市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办法、多方听取我省商业银行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意见基础上,对完善我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进行了一定思考。

一、国内其他省市贷款风险补偿典型性做法

1.深圳市:贷款风险补偿采用敞口制度。对该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小于5%、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发放的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项目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且法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银行机构可依据坏账损失的50%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2.北京市:补偿基金按照比例负担的原则进行补偿,合作机构主要为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等社会投资机构。合作银行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部分,补偿基金和银行各承担50%;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12%的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补偿基金分别承担保险机构和银行对于该笔贷款本金损失负担比例的50%。

3.江西省:贷款补偿采用贷款备案制度,银行向有关机构对符合要求(一年期、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不得超过贷款额的50%)的贷款进行备案。已获省科贷备案的贷款期满,未能偿还时,合作银行先依法处置抵质押权获取偿付,对仍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向省科贷补偿金申请补偿。

4.重庆市:采取“政银担”合作模式,对单户小型、微型企业单笔贷款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万元,且单户小型、微型企业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5万元。其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银行收取担保公司保证金不高于10%,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高于2%,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5%,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对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贷款,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15%分担;微型企业贷款本金损失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

二、贷款方:银行机构在贷款风险补偿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经与河北省多家商业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探讨《细则》优化方案,银行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细则》中规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首先,贷款利率上浮的比例受人民银行额度管控,贷款利率市场化,在利率上的限制不利于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的灵活放贷。其次,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部分贷款产品具有循环功能,给予企业固定授信额度,企业可随借随还,不用款不计息,由企业自己灵活掌控,受到企业喜爱,运作广泛。这种产品银行利潤较低,在利率上相应高一些,不满足细则利率要求。二是《细则》规定的补偿节点滞后,需要银行出具核销凭证。由于银行内部核销过程繁琐,流程长,风险补偿协议期内产生的不良贷款很难核销,而内部系统对不良贷款有时间上的认定,即信用贷款逾期超过30天、保证贷款逾期超过90天、抵押及质押贷款逾期超过180天。银行方面建议提前补偿节点,在贷款被定义为不良且产生本金损失后及时使用保证金进行补偿,一方面减少银行计提减值准备金,增加利润;另一方面补偿后该笔贷款欠款金额变小,减轻银行负担,利于银行内部核销。三是《细则》中仅能选择补偿和奖励中的一种。奖励与补偿方式可同时实施,因银行获得奖励资金后只能作为其营业外收入,建议细则明确奖励资金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将拓展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四是《细则》中规定银行每年一次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建议提高补偿金使用申请频率,改为每半年或每季度均可申请,提高补偿频度。五是《细则》中规定的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金额单户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业务是建立长期合作的过程,银行对新接触企业首笔贷款金额较少,建立初步合作,熟悉企业后银行对增长效益较好的企业再追加贷款,《细则》中单户500万的额度限制不利于银行给予企业持续支持。

三、借款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现实融资中遇到的难点

调研省内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获得银行贷款企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轻资产企业等不同类型,了解企业融资难点,问题如下:一是银行贷款多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物,轻资产企业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信用贷款一般建立在企业和银行有合作基础后,在抵押贷款的基础上配比一定信用贷款,纯信用贷款很少。二是银行对企业的抵押贷款,一般在抵押物估值的基础上打折50%-70%左右,即企业1000万的抵押物最多仅能拿到700万的贷款,限制了贷款金额。三是银行贷款时常要求企业加入担保公司,以降低自身风险,企业同时负担银行和担保公司两方面的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四是贷款金额上限过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百万到千万不等,《细则》条件中限定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对于中型企业来说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政策建议

结合调研反馈,为进一步推进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切实效果,对河北省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提出如下参考建议:

1.建立敞口机制。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不再分别与各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不在各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对省级分行或总行不良率在5%以下且不存在违法行为的银行机构,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均可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申请以时间优先为原则。

2.降低补偿限制。取消补偿条件对单个企业贷款金额和利率的限制,银行机构按照坏账损失的50%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3.提前补偿节点。参考重庆市、深圳市以逾期天数作为补偿条件,且按比例分担补偿,在现有制度基礎上改为银行贷款在出现本金逾期180天以上,即可申请补偿资金。

4.提高补偿频率。建议提高补偿的频率将《细则》中“补偿资金每年申请一次”修改为“每半年申请一次”。

5.补偿奖励并行。建议在给予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的同时,根据银行科技企业贷款增速增量给与一定奖励,明确作为银行专项资金,银行内部设立制度使用该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6.鼓励人才创业。为吸引鼓励优秀人才来我省创业,适当提高在我省创业的“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及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等优秀人才创办或参股企业的贷款补偿比例。

参考文献:

[1]黄峰.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体系的思考[J].金融博览,2010(6):22-23.

[2]胡士春,高玮.引导金融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财政政策研究--基于江苏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分析[J].财政科,2018(3):1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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