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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道德风险下供应链企业间知识交易的关系合约控制

2018-10-23李嘉昊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2期
关键词:供应链

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创新实质上也就是知识的创新。而企业技术的创新,往往需要多个企业就所拥有的不同知识资源进行共享来开展合作创新。在此背景下,知识交易成为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为创新技术、节约成本、扩大利润的重要战略。我们需要从供应链合作创新的角度下,对知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双边道德风险进行控制,加强合作创新参与度,从而有效提高其合作创新的成功率,实现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供应链整体的共赢。

关键词:供应链;双边道德风险;知识交易

一、对双边道德风险下供应链企业间知识交易的关系合约控制问题描述及假设

1.供应链的定义。供应链是一个由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及顾客构成的系统,该系统中,物料从供应商流动到下游的客户,而信息流则在两个方向传播。①也就是说,供应链是一个由制造和分销设施构成的网络,该网络可以进行物料采购,将物料转换为半成品和成品并将成品分销给不同客户。②

2.双边道德风险的定义。双边道德风险即指交易双方同样都具有道德风险。由于知识是难以度量的,因此在知识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双边道德风险的问题,即知识的供给方所交易的知识的准确性难以被第三方验证,与此同时,知识的需求方将所交易的知识转化成其收益的程度也难以被验证。

3.采用关系合约机制的原因。关系合约指的是针对未来关系价值的非正式合约,它与正式合约有很大不同,正式合约考虑的是短期的合作关系而不像关系合约针对长期的合作关系。正因为在知识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双边道德风险,知识交易双方投入要素均无法验证,故不能在正式的市场合约中明确规定,因而维系知识交易双方的市场合约具有较强的不完全性。③所以一般来说,正式合约对减少双边道德风险,加强双方创新合作参与度没有什么效果。而建立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合约,通过社会交往和关系对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可以有效地营造长期合作范围,促进双方知识交易的友好合作。故企业可以选择在正式合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即所谓的关系合约。通过对关系合约风险控制,实现充分的知识共享。

4.问题描述与假设。在供应链中,企业想要有效地完成技术创新,那么就需要供应链上下游充分实现知识共享和合作。技术创新的成功率不仅和工作努力水平相关,还与技术知识转移量有关。然而这些因素都不容易被测量,故在交易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双边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先对合约机制做出如下假设:(1)创新后的结果分为失败和成功,分别记为F和S。π(S)=θ,π(F)=θ,分别为创新成功后的产出和创新失败后的产出。(2) 表示供应商向生产商提供的知识,即供应商的知识转移量, 表示生产商的努力程度, 表示技术创新的成功概率。我们知道经济学中一定会满足边际递减的规律,那我们便可以得出 会随着 的增加而递减。(3) 表示生产商的努力成本函数, 代表的是供应商的知识转移的成本函数,同时随着努力水平以及知识转移量的增加,所对应的成本函数均会以递增的速度增加。(4)假设生产商和供应商都是风险中性的偏好者,于是我们可以沿用霍姆斯特姆与米尔格罗姆参数化扩张模型,假定生产商对供应商提供的知识支持的支付函数为 ④,其中W(π)为生产商对供应商所支付的总费用,α为生产商向供应商支付过的固定费用,β为共享激励系数,即创新成功后供应商分享的产出份额,π为创新产出收益。

二、对双边道德风险下供应链企业间知识交易的关系合约进行控制

1.生产商参与承诺“自我实施”条件。在关系合约中,生产商和供应商会无限重复博弈,每一次博弈会分为两阶段,在第一阶段的时候生产商会承诺以 的水平去努力,并向供应商提供固定支付加收益共享的知识交易的支付合约 ,若此时供应商同意该合约,则进入博弈的第二阶段,在该阶段供应商会去考虑生产商有没有实现 的努力水平从而决定他的知识转移量,与此同时,生产商也会根据供应商的决策来决定是否达到承诺的努力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产生双边道德风险。因此,在第二阶段,供应商应判断该合约是否具有“自我实施性”,而自我实施性主要取决于“守约的长期收益”是否大于“违约的长期收益”。

若供应商相信生产商的承诺,则他会选择自己的收益函数为 ,故有一阶条件式满足: 。

若生产商没有达到承诺水平,而供应商认为合约具有“自我实施”性,则生产商将会以最大努力水平,选择收益为 。

生产商一旦违约,未来供应商将不会在与其签订关系合约,最多签订正式合约,即生产商在未来通过从正式合约中获得的收益为 ,其中U为供应商的保留效用。若设r为未来收益的贴现因子,则生产商在违约情况下获得的净收益现值 另 表示未来收益的贴现因子,则可将上式化简为:

若制造商達到了承诺水平,双方将会保持长期合作,则未来的合约都会有效,故该情况下生产商获得的净收益现值为:

若要合约具有“自我实施”性,故应满足生产商“达到承诺的长期收益”不小于“违背承诺的长期收益”,因而可以得出“自我实施条件为”:

2.在“自我实施”约束下,选择收益最大化时知识交易关系合约W(π)

采用如下优化模型来描述收益最大化时知识交易的关系合约:

在该优化模型中2.21为生产商的目标收益函数,2.22为“自我实施”约束条件,2.23则表示了生产商从关系合约中获得的收益不低于从市场合约即正式合约中获得的收益,2.24为生产商“自我实施”约束下的供应商激励相容约束,2.25则为供应商的参与约束,而2.26则表示了当生产商违背承诺时收益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在关系合约下,设供应链的整体期望函数为 ,将 代入上述的优化模型,从而消去固定支付α,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更简便的优化模型:

从该模型,我们可以通过2.27发现,当供应链的整体收益 越大时,则生产商的期望收益也会越大。其中2.28为生产商“自我实施”的约束式,2.29是生产商参与关系合约的约束式,在这两个约束下,我们可以通过对收益共享系数β和 承诺的努力水平进行控制,从而激励供应商的知识转移来达到整个供应链的最大收益水平。

三、总结

在双边道德风险下供应链知识交易的正式合约没有什么效果,而关系合约却能有效鼓励双方知识交易,创新合作,从而实现供应链的整体效益最优。我们可以通过对收益共享系数和承诺的努力水平进行控制,从而激励供应商的知识转移来达到整个供应链的最大收益水平。与此同时,我们还能不断的调整贴现因子的值,促进生产商和供应商长期合作,减少双边道德风险,从而达到整个供应链的最大收益水平。

注释:

①董明.供应链设计--过程建模、风险分析与绩效优化[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01)。

②董明.供应链设计--过程建模、风险分析与绩效优化[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01)。

③陈伟.供应链知识共享的绩效评价与实现机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144)。

④陈伟.供应链知识共享的绩效评价与实现机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146)。

作者简介:李嘉昊(1996.04- ),女,江西南昌人,中国计量大学,研究方向:数学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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