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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论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列结构的英译处理

2018-10-23姜怡婷冯立波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目的论原文译者

姜怡婷 冯立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一、引言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中国与世界的交往和联系越来越频密,法律文本翻译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衡量法律文本翻译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法律特色语汇的处理,著名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说过,“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董晓波,2011)。并列结构是法律文本的一大特点,处理好并列结构的英译对于提升中国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二、目的论的介绍和基本原则

目的论是功能派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是由德国学者弗米尔和诺德等创立。“Skopos”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思为“目标”或“目的、动机、功能”(张锦兰 ,2004)。根据弗米尔的目的论框架,受众是决定翻译目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他们有着自己的文化背景知识、认知语境以及交际需求。弗米尔削弱了原文在目的论中的地位,更加强调受众对译文的期待和译文的交际目的。目的论不再着重于原文与译文的形式对等。对等只是其中一种翻译手段,是特定情况下才采用的翻译方法。目的论的核心概念是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的目的或功能决定,目的论为翻译活动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

目的论有着三大原则,分别是目的性原则,连贯性原则,忠实性原则。而翻译活动所遵循的第一原则便是“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是指整个翻译活动的目的,即译者的基本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或是特定翻译策略或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换言之,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方法。连贯性原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即译文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主要表现在译文句子的流畅程度和连贯性,其表达是否满足目标语言的表达方式。目的论的另一原则便是忠实性原则,但这种“忠实”并不是指译文与原文的完全对等,而是指原文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取决于译文的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这也阐释了忠实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是息息相关的。以上三个原则最核心的是“目的性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必须要服从于“目的性原则”。因此,目的论对法律文本的翻译有着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法律文本翻译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文本翻译,法律文本是一种特殊的文本,有着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具有高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这种翻译的交际目的也就决定了译文所要表现的文体形式和风格。

三、并列结构的翻译方法

法律语言要求避免歧义和模糊,用词准确且表意完整,这也就形成了法律文本的一大特点——并列结构的大量使用。笔者通过考察若干法律条文的翻译发现,对于法律文本中出现的并列结构,通常有三种翻译方法,分别是直译、省译和增译。

(一)直译:若源语言中的并列结构构成部分意思相近,却是不可随意替换的同义词或近义词时,说明并列的词汇所侧重的意思有所差别,因此要在译文中保留意义有所差别的词汇,从而避免语义的遗漏,传达出原文用词所要表达的完整的意思。

(二)省译:部分情况下,法律条文为了追求语义确切并增强其蕴涵的权威性,并列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义相近的语汇来表达一个准确的意义,从而起到多重强调的作用。此时,译文可以采用省译只翻译出原文中并列结构的共同意思,从而使法律条文达到精简而不累赘。

(三)增译:若在原文的并列结构中,特定的表达方式含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意义,而在目标语言中未能找到相对应的特定语汇时,为了确保法律效力的对等,就必须采用增译的手段,把原文的并列结构进行扩充以达到表意准确且完整。

四、目的论在法律文本并列结构英译中的运用

(一)直译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Article 26 Nurseries shall do a good job in nursing and education……

上述汉英文本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保育”和“教育”是两个并列的成分,译文也采用了直译的翻译方法,保留了并列结构,这是因为“保育”和“教育”有意思相同的地方,都有“教导”和“培养”的意义,但两者教导和培养的内容稍有不一样。“保育”的内容是指给幼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健康安全的生长环境。在保育过程中,学校教授给幼儿的更多是影响他们身心健康和生活习惯的内容,培养的是他们独立自主的能力。而“教育”是指“学校对儿童、少年、青年等进行培养的过程”,给孩子传授的是宝贵的知识和正确的三观,从而影响他们的思想品德活动,这里培养的是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译者在翻译的时候考虑到两者意思侧重的细微差别,为了强调语义的不同,采用了忠实原文并列结构的做法,符合了目的论中的忠实性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译者将“保育”一词翻译成“nursing”,是指“the job or skill of caring for people”,重点强调的是学校给幼儿们提供的生活上的照顾和关心。而“教育”一词对应的则是“education”,这里更着重于学校对幼儿知识技能层面的支持。根据目的性原则,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两个词的意义有重合的地方但表达的重点有所区别,因此译者采用了直译的做法,避免了意义的遗漏,符合法律的精神。

第六条……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rticle 6…report or make an accusation against it to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在这个例子中,“检举或者控告”是一个典型的并列结构,译文也是忠实了原文的形式,采用了直译的翻译方法。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检举”是指向司法机构或监督机构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而“控告”是指向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告发,并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两者有意思重合的地方,即都包含了举报的行为,但显然原文的并列并不是为了强调它们所共有的意义。“检举”在这里处理成了“report”,“report”可以解释为举报、告发。一般来说,检举人是与案件没有关联的,既不是涉案人也不是被害人,检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或是维护公共利益。“控告”翻译成了 “make an accusation”。“accusation” 解释为“a statement saying that you say a person is guil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statement”表明了“控告”的形式是采用比较正式或官方的声明,这也与控告人有关,因为控告人一般是与案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人物,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原文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无论你是不是案件的相关利益人,无论你有着什么样的行为目的,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为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法律的严谨性,译文在语言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实现了与原文的对等。这也符合了目的论的忠实性原则。忠实性原正是根据对原文的理解和出于译文的目的而采取忠实原文的做法。在法律原文中,并列的两个词侧重的意思不同,因此在译文中也要有体现其差别意义的两个并列词(组),表达出其在法律上的不同含义,以体现法律文本翻译的严肃性。

(二)省译

第六条……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Article 6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iscourage a person from infringing upon a minor'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在此例中,译文采用了省译法,将“劝阻、制止”这两个并列词语翻译成了 “discourage...from”的结构。“劝阻”和“制止”是两个并列的近义词,都有阻止和停止的意思。原文是想要表达每个人都有权利阻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列结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区别这两个词,相反是要通过重复相近的意思来加强法律条文的语气。“discourage”本意就是“prevent”,即阻止的意思,与“劝阻、制止”共同表达的意思完美契合。法律语言在满足了表意准确清晰的要求后,也应努力做到法律语言的言简意赅,不宜过于累赘。将法律条文原文中并列的“劝阻、制止”翻译成“discourage...from”这一英语中常用且地道的结构,满足了目的论的连贯性原则。连贯性原则并不要求译文完全符合原文的形式,而是强调译文在表意准确的前提下,可以不拘泥原文的形式从而达到语义的连贯。这里所用的省译法既表达出了原文的意思,又显示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明了的特点,更易于被受众所了解和接受。

第六十八条 ……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Article 68 … to do overstrenuous jobs,jobs exposed to toxic or hazardous substances or other jobs that imperil their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or to engage in dangerous operations…

在该法条的翻译中,译者把并列结构中的“劳动”和“作业”译成一个词“jobs”,并把修饰“劳动”和“作业”的定语部分翻译成了由“jobs”做先行词引导的一个定语从句。“劳动”主要指的是体力劳动,“作业”在这里不是指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在正式用语中是指工厂给工人布置的生产活动。“劳动”和“工作”在定义中有细微差别,但在这里都指向是工作的意思,因此可以忽略两者之间的差别。原文没有单独采用“工作”一词的原因或是“劳动”和“作业”这两个词的并列比较正式,语言手段也更加丰富,适合法律文本的风格。译者考虑到“劳动”和“作业”前都有定语,且比较长,又考虑到这两个词都代表着工作的意思,因此译者翻译成了由“jobs”所引导的定语从句。这样的处理使得译文流畅自然,也没有遗漏原词想要传达的意思,符合目的论的连贯性原则。如果翻译采用忠实原文的并列结构,就会使得译文冗长累赘且不符合英文表达的习惯。

(三)增译

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Article 39 No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conceal,destroy,or discard the mail…

在上个例子中,译者用了增译的翻译方法,将“隐匿”、“毁弃”两个词的并列译成了“conceal,destroy,or discard”三个词的并列。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质上也是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考虑到两方的受众有着认知语境和文化背景知识的差异,因此不能一味地使用直译的翻译方法。“隐匿”一词只表达了“隐藏”一个中心意思,而“毁弃”本身就包含了两个意思,即毁坏和抛弃。由于汉语和英语是两种差别极大的语言,译者很难从英语中找到一个词能对应“毁弃”中包含的两种意思。因此,译者将原文的一个词增译成英语的两个词以达到译文对原文在内容上和法律效力上的对等。这样的增译手法虽然形式上并没有忠实原文,但意义上却保留完整,没有遗漏重要信息,展现了法律条文用词严密和准确的特点,达到了目的性原则。值得一提的是,“隐匿、毁弃”是包括了隐藏、毁坏、抛弃这三个行为,并且这三个行为有性质恶劣程度的分别,译者严格按照隐含的这一逻辑顺序进行翻译,在通过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满足了目的性原则,这也是法律翻译中值得借鉴且必须重视的问题。因此,在对并列结构进行增译处理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其隐含的逻辑顺序。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

Article 41 Abducting of,trafficking in,kidnapping or maltreating of minors is prohibited.

目的论中最核心的原则便是目的性原则,而法律条文翻译的目的是确保源语言和目标语言在法律关系上的意义与功能对等,即实现相同的法律效力。在这个例子中,译者采用增译的手段,将汉语中并列的三个词语翻译成英语中并列的四个词。“拐卖”有拐骗并贩卖两个意义,且这两个意义有着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缺一不可。但在目标语言中无法找到一个词能与“拐卖”完全对等。考虑到在译文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意思都会影响其法律意义的完整性,译者将“拐卖”翻译成“abducting of and trafficking in”两个并列的成分,“abducting”对应了拐骗的意思,而“trafficking”对应了非法买卖的意思。在规定性法律文件中,译者必须确保译文与原文传达一样的意思,以免内容缺失导致法律纠纷。在这里,译文表达的意思既完整又准确,符合了目的论的忠实性原则。虽然形式上没有和原文保持一致,但内容上却如出一辙,体现了法律语言用词精准和完整的特点。

五、结语

综上所述,该法的英译文对并列结构的翻译很好地体现了目的论的三大原则。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汉译英)中,要注意对并列结构的处理,根据词与词之间的逻辑内涵、译者的目的或译文读者的预期来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和技巧,以达到与原文相同的法律效力,做好法律文本中并列结构的翻译能帮助提升中国的法律文本翻译质量,为法律界的中外交流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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