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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8-10-21刘锴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8年10期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

刘锴

摘要: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建立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法规机制,梳理清楚使用权登记中各种不动产单元相互之间存在的关系。在不动产登记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对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通过权利登记的形式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权属不明确以及疑难地块等问题也宜划归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质量与规范在不动产登记当中起到了生命线的作用。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登记;法律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确保农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健全农村宅基地体系;国土资源部等五个机构于二〇一四年八月 一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国家构建与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的同时,积极推动农宅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确权登记的立法规范

1.1 建立登记的法规机制

对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来说,确权登记在农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是其产权的根本。如果要统一登记不动产,其的立法的条件就是要把将不动产的各项权利类型进行梳理清楚,同时,还需要对不动产物权机制加以确认和构建。换句话说,就是应当建立一个内容具体、层次分明的不动产权利机制,进一步可以对各项不动产权利加以保障,尤其是沒有交叉重合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对于当前的法规机制来说,不动产权利有重合交叉的范围主要有五点,一是土地所有权和林权之间存在重叠;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养殖权以及草原的使用权存在重叠;三是海域的使用权和养殖权之间存在重叠;四是存在有的土地权利名称相同,可是各自法律性质和内容却并不相同的情况;五是出现了许多用途和性质都一样的权利,但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以及受到的限制却存在差异[1]。

1.2 使用权登记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于农民来说,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虽然集体建设用地这种集体财产的使用权登记,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财产权性质并且在来源上存在一定的身份权性质,然而更为关键的意义是保障其人格的自由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尊严保持尊重,所以更加存在一定的人格权的性质。利用确权登记可以使农村土地权属产生的争执得到良好的解决,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使农村社会的各项秩序得以和谐稳定的发展[2]。

2、对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机制进行规范

2.1 确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

在中国,以政策的视角分析,农村宅基地使严禁交易买卖的,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述了要依法保障与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更好的健全与改革宅基地体系机制、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充实的产权基础。以改革的视角分析,改革宅基地机制的宗旨其实是积极推动农民住房财产权的转让、担保及抵押,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研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方式[3]。以制度的视角分析,宅基地在农村集体土地当中属于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民个人并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其具备的其实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2.2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及确权的规范

权属不明的确权登记以及疑难地块的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是十分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上。一是不同类型和方式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问题;二是荒丘、荒滩、荒山、荒沟等还没有利用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三是“城中村”内居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4]。当前,对于被登记的农地,做更深层的规范和细化明确工作是确权登记的重中之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土地的用途进行规范;二是对土地的出让年限起算时点进行明确;三是对储备土地登记加以细化;四是对相关的土地抵押登记进行规范和区分;五是构建和形成土地登记会审机制[5]。

3、 确权登记的法治保障

3.1 需要打破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障碍

需要一步步的建立和施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制,根据现行的法律问题,应当在三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应当明确登记的主体;二是应当对不动产物权的完整性进行整合;三是应当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加以统一。

3.2 依法解决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的争议问题,按照权利证书办法的时间以及纠纷争议出现时间的类型能够总结为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出现纠纷争议时,都具备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二是产生纠纷争议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具备土地权利证书;三是产生纠纷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不具备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获取土地的权利证书时,就已经在法律层面上说明了土地的权属问题就已明确,如果在登记发证的过程中出现了权属纠纷或是土地争议,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延迟发放土地产权登记证,进一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3 公证造成不动产错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性原则。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实和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真实合法性原则,公证部门依然对其实施公证而导致错误加深的,公证的工作人员和公证部门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公证部门在赔偿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公证部门已经给当事人进行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二是在不动产登记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部门具有一定的过错;三是确实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四是当事人受到的权益损害和公证过程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4 对错误登记的赔偿方式

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赔偿,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如果是因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现的登记错误,使他人导致损失的,就必须对其加以直接性的损失赔偿。关于赔偿具体方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国家赔偿;二是为不动产登记投保责任险;三是为不动产登记设立赔偿基金 。

4、 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为了可以更有效的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对于我们需要对其在立法方面的规范、体系方面的规范和法治保障方面有一个更深层的了解和认识,进而可以切实的掌握农村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龙洪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初探[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7,32(06):119-120.

[2]高学森.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技术方法探讨[J].北京测绘,2016(06):136-138.

[3]郭春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J].低碳世界,2016(04):96-97.

[4]王振禄,张信者.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02):8-9.

[5]高振纲.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问题[J].低碳世界,2016(02):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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