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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问题

2018-10-21于福亮

全国流通经济 2018年13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境外业务量急剧上升,其经营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广。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机制差异性较大,各国可能会征收满足其自身发展要求的各类所得税性质的税种,使得我国企业在无形之中增加税务负担。

关键词:企业境外;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

中图分类号:F275.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18)13 -0015-02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国际化经营逐渐成为了社会经济的主导。为了支撑我国企业境外的发展,需要重新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税收机制,深入的探究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的问题,防止其他国家乃至地区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对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规定,处理好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在根源上降低企业境外以及进出口企业的经济负担,帮助其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修整其税法内容,给予其企业税收优惠。

一、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种类

1.企业所得税。其又叫做法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该税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依据相关的比例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类别,其税款的计算方式应为:年总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2.預提所得税。其并不是以一个税种的形式存在,主要是针对一国政府等在境内所取得的来源进行扣缴的一种征收的所得税。其预提所得税所涵盖的内容比较广,不仅包括利息、租金等,还需要对其特许权的使用费所得进行计算。

3.超额利润税。主要是对一些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所形成的利润比较高的企业制定的税收机制,需要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下,进一步的对其超额部分的利润金额进行税款的征收,超额利润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一些自然条件比较好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并在项目最终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我国在2009年1月初制定的新税务法典中明确表明,如果其会计期间的净收入和其可以允许抵扣的支出比值大于150%时,必须要征收其超额利润税,该税种的税基是企业净收入大于1.25的,可允许抵扣部分的金额,即企业净收入-125%×可扣除支出=税基,其中,税率通常为0%~60%。

4.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征税前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企业净利润金额)=税基。其税率最高不能超过8%,国家的一些地方时政机关可以重新核定其税率,其税率可以偏低,但是通常我国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的有效税率都为8%。企业年度征税前利润扣除企业整体的所得税额,然后再用企业征收税率相乘,得出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在征收计算时不能提前将其所得税在公司内扣除。

二、企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境外其它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名称各不相同,所以其缴纳税款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冗杂性,我国税法缺乏对该问题的处理内容,并没有清楚的制定出其界定的方式,导致相关的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征管过程中,因政策的指导性低下,而缺乏科学理论依据的支持。相关的税务机关对于所得税性质税款的认知程度较差,当税务机关认为其税款不属于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时,那么就不能认为该税款已经在境外缴纳过,需要重新进行税款的征收,所需要进行征收税款的企业也不能提供并出示相应的税款直接的收据证明等,导致其大多数的税款需要重复的进行征收,不能对其所得税进行抵免,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境外的税收经济负担,阻碍了企业境外的发展进程。

三、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分析和税法相关规定

1.所得税性质税款的探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当年应税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的收入、可抵扣成本费用等允许弥补的金额,得出的结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符合其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分别为超额利润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社会贡献税、社会贡献税、城建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其中超额利润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在缴纳之前需要对其税后的净收益部分重新进行核定计算,进行二次征税,第二次征税即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其余税款的税基全部是由收入扣除其允许抵扣的成本费用,其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律条例相同,可以将其税款归属到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中。

2.企业境外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外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需要在应按税款中进行抵免的处理,实际所应当抵免的金额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重新计算,确保应纳税款计算的精准程度,同时还要对已经超过其允许抵免的部分进行抵补的处理,按照我国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之后的5年度内,分批次的进行限额的抵免。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受到其名称的限制,要合理的推断出其税种的性质,征收企业净所得的税款。

四、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问题的处理措施

1.完善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确定出其抵免的控股条件,想要进一步的推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顺利的进行,就要签订相关的税收协议,当其控股在百分之十的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抵免,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确定出其间接抵税的层级判定规则。

2.建立适当的境外经营架构。境外分公司适用所得税直接抵免,并且分公司向总机构上缴利润时通常不缴纳预扣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收益适用所得税间接抵免,抵免层级限制为五层;同时,子公司更容易取得所在国居民企业的同等待遇。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纳税特点,这是在建立境外经营架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3.健全税后利润的跟踪机制。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以先进先出为基准,科学的计算出间接能抵免的税额,对其国家以及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防止汇率出现变动进而影响抵免金额的大小,并需要将其税款折算成人民币。

4.充分利用属地优惠政策。为了便于引入境外先进技术、完善本国产业链、招商引资等各种原因,各个国家通常会根据自身国情提出多项对外资引入的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了税务优惠政策。企业应当仔细研究各类型的税务优惠条款,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情况下,以政策条款为基准逐条与企业状况比对,尽力向属地国优惠政策靠拢,争取达到优惠政策条款的各项要求,以便尽可能多得享受属地国的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在属地国的缴税金额,尤其是在中国与属地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回国抵免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5.选择国际化经营适用的税收抵免方法。针对分国不分项的分国抵免法、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两种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其一,且之后五年内不得改变。对于境外经营过程中存在可弥补亏损的情况下,选择综合抵免法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但是某所在国存在难以弥补的巨额亏损时,选择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更为合适。

6.推动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尤其是作为“排头兵”的大型央企,相关人员应仔细研究国内外的税务政策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促进两国税务机构的双向交流,推动税收政策的不断改革完善,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五、结语

为了防止国际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需要对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论述,编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判定方式,并出台相关的操作机制,让企业重新进行申报,由申报的结果来判定其税款是否负荷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及时出台相关的辅助政策,让税收政策和征管的连接更加的密切,提升通道的流畅程度,便于纳税人可以及时的申报以及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保障该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在国际当中的地位,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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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福亮,供职于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