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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国防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2018-10-21段子涝岳威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4期
关键词:教育法国防军事

段子涝 岳威

摘 要: 在现阶段,虽然总的形势比较平稳,但由于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思想渗透,各类分裂分子的狼子野心不死,可以说是暗流涌动。国安方能护民。只有国家安全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因此,有必要加强全民国防教育,而国防教育立法也应该提上议程。笔者依据自身对国防教育的理解,谈谈自己的几点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 国防;立法

【中图分类号】 G520.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4-0052-01

“国防”一词最早出现于一千多年前南宋范晔写的《后汉书》。古代统治者认为礼义与国体有关。为维护国体,严明礼义,而采取的防禁措施,称之为“国防”。《后汉书》“孔融传”中记载,孔融在给皇帝上书时说:“臣愚以为宜隐郊祀之事,以崇国防”这里的“国防”就是指为维护国体严明礼义而采取的防禁措施。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防已与古代所说的国防有了根本的变化。目前,我国有以下几种比较权威的“国防”释义:

197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一个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主权,防备外来侵略,而拥有的人力、物力,以及和军事有关的一切设施。”

1997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国防法》对“国防”作了最权威的释义,《国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国防”具有以下四层含义,首先,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的防务,是国家大局所系,根本利益所在。但是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中,有些人错误的认为国防就是军队的事。这不仅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也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如有的单位拒绝接收伤残军人、军转干部等。明确了国家是国防的主体,就要求一切国家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在国防方面的职责;每一位公民都有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义务。国防不单纯是军队或国防部门的事,而是整个国家和政府乃至全国人民共同的大事。“美国一直强调国防是‘政府的首要职责,社会第一勤务就是强调国家在国防中的主体地位。”其次,国防是综合性的国家基本建设。国防建设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为增强国防力量,保卫自己的领土、主权,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与防务有关的重大措施。第三,国防的任务是“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这就要求国防建设中的一切活动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国防教育等都要以此为目标,依据这个中心任务来确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围绕这个任务来开展工作。第四,国防的手段是为完成国防任务、实现国防目的“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军事手段是国防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军事活动不能离开与军事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孤立地发挥作用。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作为国防活动的一部分,即国防的手段确定下来,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整体性、全民性,这也立法主体高度重视国防教育的立法,

立法主体能够认识到立法的重要作用,是立法所要具备的主观条件,是立法的可行性条件之一。具体指“执政者、立法者认识到立法的重要作用,并重视发挥法的作用,立法的决策机关作出制定法律的决策,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对调整对象已确立了或正在形成正确、可行的政策”。

如果立法主体不能对某个项目立法的重要性产生充分的认识,立法活动就是不可行的。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加强国防教育,并把国防教育列入抗日救国的八大纲领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国防教育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以抗美援朝为中心的国防教育立法。全国人民积极支持抗美援朝,普遍制定《爱国公约》,从而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这一阶段的措施为新中国的国防教育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围绕第一部《宪法》、《兵役法》而展开的国防教育立法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新时期国防建设为指导,我国的国防教育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2年《宪法》及《兵役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对国防教育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许多省颁布了“国防教育条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上、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无不强调加强国防教育,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关心、支持和加强国防建设。

把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作为立法的依据,是一条重要的立法原则。国防教育经过多年的实践活动,积累了相当多成熟和成功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防教育工作是一项稳定、长期的工作,国防教育制度建设卓见成效,组织、领导、管理、教育等制度已逐步确立,国防教育工作蓬勃展开,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发现了由于缺乏法律调控而存在的不少问题。二是已經有了国防教育立法的实践。我国国防教育的立法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商品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已出现了优抚义务兵的条例规定,浙江温州、永嘉等地实行征收义务兵役费制度;北京、山西、河北、四川等二十多个省、市已制定了国防教育大纲或《国防教育条例》。国防教育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为立法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

立法是否具有可行性,还要考虑到法律在产生后的实施问题。即所立之法能否为人所接受、为人所实行,是否与国情、地情、民情相吻合。如果法在制定以后,客观情况不允许法律得以实施,那么这个项目的立法就不具有可行性。国防教育的相关领域——国防和教育立法,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非常可观,客观上为国防教育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尤其是教育立法,已经出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内的6部基本法、单行法律和大量的教育法规、规章,教育法渐成体系。国防方面的立法也是如此,特别是《国防法》的颁布,为国防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国防法律所规定的国防建设的原则、目标、任务等,都是国防教育立法所要依据和借鉴的,它们的实施为将来国防教育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立法应吸收古今中外正反两方面对我们有用的经验教训。“对外国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对我们历史的经验,都要参考、借鉴。但是,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其中对当前立法工作有益的东西,吸取精华,抛弃糟粕。”在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美、俄、英、德等,都有关于国防教育方面的成功立法。它们有很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以求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资源,成为国防所需人才,满足国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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