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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程序浅析

2018-10-21王珊珊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27期

王珊珊

摘要: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就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参与者、审议内容、法律效力进行了完善,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进行了回应,但是笔者认为在庭前会议的主持者、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庭前会议;主持者;被告人权利保障

庭前会议旨在将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效率的事项在庭前解决,以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立法之初只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启动权在法院、主持者为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只能对争议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庭前会议规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庭前会议规程》对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

第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庭前会议规程》第一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至此,我国的庭前会议可以依法官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虽然,在依控辩双方申请启动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才会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一方面我国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设计程序上偏重于满足法官利益的满足

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479.;另一方面,法官审查是否确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防止申请权的滥用,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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