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通用航空气象服务进展初探
2018-10-21卫晓东
科学与信息化 2018年30期
摘 要 本文从通用航空的概念出发,以民航上位法为依据,借鉴美国通航气象产品情况,并结合我国航空气象服务的现状,以华东空管局气象中心现有的业务产品为依托,展开对华东地区通用航空气象服务建设思路的初步讨论,为进一步深入开展通用航空气象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 通用航空;气象服务;法律法规
前言
通用航空运行是指除商業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我国关于“通用航空”的概念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定义是有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1]。对比二者定义可见:《民用航空法》对于通用航空活动的定义较为笼统,通用航空的范围比《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要宽,并未将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别开来[2]。
通用航空产业链涉及制造、运营及服务等三大核心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发展滞后都将阻碍整体发展。但目前中国通航产业重制造轻服务的现象较为普遍,令中国通航产业在大发展初期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在欧美等航空产业发达国家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的发展已较为成熟,本文在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运行环境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国内外通航气象服务的差异,提出华东地区开展通用航空气象服务的初步思路。
1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由于通用航空具有飞行作业项目多样化、使用机型多和飞行时间不确定等基本特征[3],决定了管理通用航空在很多方面与管理公共航空运输有较大的区别,因此需要用专门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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