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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更要心有“戒尺”

2018-10-21

党员生活·下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序良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六大纪律中单设生活纪律,虽然该章位居六大纪律之末,且只有四条,篇幅在六大纪律中最短,但这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不重要。生活纪律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为夯实严守生活纪律红线意识,近期,本刊访谈了十堰市茅箭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官宇。

党员生活:请问,严明生活纪律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官宇: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重在规范党员“八小时之外”的言行,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是党的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党员干部所不能逾越的红线、不能突破的底线、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明生活纪律,一是要加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广大党员干部要以社会主义道德观划清是非、善恶、荣辱、美丑等界限,严格要求自己,不忘管住吃、住、行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小节”,养成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二是要处理好“工作时间以内”与“工作时间以外”的关系。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不要忘了“工作时间以内”受过的教育,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既有高尚的道德追求,又有严格的自我约束;既有崇高的理想,又有踏实的行动。三是要注意净化自己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党员领导干部交友绝非个人小事小节,必须保持慎重,把握好距离,不能随便交友、滥交友,更不能把人际关系交往异化为酒肉关系、金钱关系和交换关系。四是要注重家风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家风还连着作风,影响着党风、政风。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良好家风,常“修”家风之“课”,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家人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到家里家外一个样,更应当做好子女的榜样。

党员生活:哪些行为是违反生活纪律的具体表现?

官宇: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明确了违反生活纪律的5种行为表现:(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党员生活:那么请问,对违反生活纪律是如何认定的?

官宇: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生活纪律条文不多,规定的似乎也都是“小事”。但小事处理不好,就可能出大问题。很多出问题的领导干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拘生活小节,追求生活享受,上私人会所,吃山珍海味,搞不健康的男女关系,甚至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最终一步步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生活纪律的规定,核心是将近年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减少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党员在生活中划出了明确的底线。一是划出了个人生活底线,就是决不能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划出了两性关系底线,就是决不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特别是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三是划出了公共生活底线,就是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四是划出了社会生活底线,就是决不能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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