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的必要性研究*
2018-10-19李如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5期
关键词:农村
李如
三农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多年来一直受到党中央的高度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权利的归属,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在农民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中,最具经济效益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党中央新一轮土地改革中提出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看,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承包权才是对农民个人影响重大的权利,决定着权利效益的归属。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与承包权的设立目的相符。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温饱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村民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冒死签了一份保证书,由此开始了分田到户,开创了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产权被分為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分到农民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人民公社化带来的管理的高度集中和经营方式的过分单调的弊端,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模式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较好的发挥了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的潜力,解决了当时的温饱问题,使许多农村地区迅速摘掉了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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