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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18-10-16张坤淑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应对机制刑事司法

摘 要 随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壮大,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宽广、影响内容越来越深刻。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是我国实施司法改革、追求司法独立大背景下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形成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探讨正确应对公众评价的有效机制,以期达到刑事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公众评价 刑事司法 应对机制

作者简介:张坤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76

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公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关注呈现空前盛况,诸如最近发生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快播案、雷洋案、徐玉玉案等,这些典型个案由于公众的高度关注,而成为今年的社会热点。公正评价在拷问刑事司法公正性之余,也在某种程度上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独立。本文拟从公众评价这把“双刃剑”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出发,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查找应对公众评价的有效机制,以期达到案结事了,即化解社會矛盾又树立司法权威的双重效果。

一、 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

公众评价是指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主体对刑事司法活动发表的看法和判断,其突出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传媒以新闻等形式进行的刑事案件报道,一种是公民通过微博、微信等跟帖形式,表达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看法。公众评价通过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发表,能够迅速呈现扩散效应,引发舆论漩涡,推动刑事司法进展,其积极作用表现如下:

(一)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构建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互联网正在加速扩张为社会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信息海洋,微博、微信、论坛等成为公众的“麦克风”,社会公众通过这些传播媒介发表自己对热点案件的看法,通过对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的分析和争论,通过倾听社会公知、法学专家、律师的案件分析,通过讨论个案背后的刑事司法政策、国家政策、法律价值,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良好的理性思维,增强其法治意识,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二)强化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办案

民意是司法公正的根基。公众评价监督了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规范执法,严格审查案件证据,使得案件更加接近真相,防止错误的定罪量刑事件的发生。以湖北邓玉娇案为例,因公众在网络上激烈的辩论,使得司法机关更加谨慎搜查证据,更加细致分析证据,最终将邓玉娇由故意杀人的定性变更为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性,邓玉娇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三)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应对舆情、危机管理的能力

笔者从人民网公布的2009年至2011年发生28起涉检的网络舆情案件(包括躲猫猫事件、邓玉娇案、赵作海案、天价过路费案等等)中发现,只有重庆打黑一起案件对检察机关的评价为正面评价,其他27其涉检案件均为负面报道。严重损坏检察机关的形象。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出台文件,要求司法机关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网络媒体的关系,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近两年的涉检网络舆情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应对公众舆情的能力不断提高,危机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负面案件大大减少,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二、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公众评价在积极推动司法进步的同时,它的消极作用也同样作用于司法,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消极影响。

(一)“民意审判”弱化司法权威

公众评价对刑事司法影响越大,越是难以判断司法机关的决定究竟是顺应了民意维护了司法权威,还是一发不可收拾的触动了民众不信任司法机关的危机。当下形成的“遇案就闹,越闹越有利”的公众认知,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遇到刑事案件,不相信司法机关,而是诉诸网络,发表煽情言论,断章取义、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引导公众发表利于自己的评论,从而通过公众评价影响案件定罪量刑。这种利用“民意审判”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巨大压力,造成公众与司法机关的对立,一旦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与“民意审判”不一致的结论,就极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弱化司法权威。

(二)不良言论,扩散非理性情绪

网络媒介的迅速发展,为公众提供了宣泄情绪的场所,一些网民因对贫富分化、国家政府等不满,使用大量非理性的言语,恶意评价刑事案件、丑化司法机关,在未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的前提下,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扩大事态,最终可能形成“伪民意”。还有一些案件利害关系人,雇佣大量“网络水军”散布不实言论,对案件另一方实施人身攻击,企图混淆是非、干扰公众认知,以实现其非法利益。司法机关必须警惕这些非理性的声音以及其所形成的“伪民意”,这些情绪性的言论实在不能确保其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干预司法,背离司法为民本意

国家一直在倡导“倾听民意、执法为民”,那么何为“民意”?公众评价是否等同于民意?掌握话语权是否就代表了民意?我们一直在警惕司法独裁,但是司法民主决然不能盲目迎合“民意”。民意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显然公众评价不必然代表民意,掌握话语权更不意味着代表了民意。司法机关必须警惕“民意”终沦为少数掌握话语权的人玩弄的工具。司法机关要听取民意,但是在倾听民意之前,应当首先弄清楚哪些公众评价代表了民意、代表了什么样的民意。否则,公众评价一旦被利用,司法被干预,最终将背离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三、理性审视公众评价,建立有效应对机制

正确对待网络舆情,理性审视公众评价,是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必经之路,也是提升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建立应对公众评价的有效机制:

(一) 倾听民意,独立思考判断

国家一直在倡导“执法为民”、“忠诚为民”,就是要求我们司法机关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真实声音、理性评价。通过倾听,我们能够掌握民众的需求;通过倾听,我们能够反思我们的办案工作;通过倾听,我们不断自省、完善自我。“我们不能对群众及学界一致的观点横加指责,而应理性分析其合理内核,兼听则明”豍。从这个角度上讲,公众的评价和监督促使我们的司法更加公正。

但是,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為准绳。面对汹涌而来的公众评价,我们必须以独立审慎的态度,判断其是否为理性的评价、真实的民意。我们在倾听真实民意的基础上,必须保持独立思考、独立审查、独立办案的法律底线。

(二)依法办案,树立公正形象

案件质量永远都是司法机关的生命,是我们司法工作者永恒的价值追求。在办理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审查证据,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细致审查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保证我们办理的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民意的考验。

依法办案也要文明办案。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也必须做到以法释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做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和谐;只有树立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文明办案的司法形象,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

(三) 积极引导,掌握舆论导向

司法机关要提高引导舆论的水平,如若一味地回避不谈,谈而不诚,只能徒增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如若错失引导公众的良机,导致事态扩大,只能造成更加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因此,司法机关面对波涛汹涌的公众评价,必须积极、及时、有效应对。对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一是主动出击,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积极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案件事实。二是坦言不假言,遇事不遮掩,更不能欺骗公众,面对公众质疑,认真释法说理,不与公众、媒体等正面冲突。三是快速办理,才能快速平息。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加强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好而快的办理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

网络时代,各种信息鱼目混珠,各种评价错综复杂,一并冲击着传统的办案秩序、办案观念,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办案智慧豎。司法机关面临新的挑战,必须运用公众评价的特有属性,妥善处理热点案件,既不要被舆论裹挟,又必须倾听民意;既要保持独立性,又要有效应对热点问题,寻找最佳的办案机制和方法。

注释:

汪敏.司法公开宜从刑事案件做起.检察日报.2011年8月5日,第3版.

罗素君.如何办好热点敏感刑事案件——方舟子遇袭案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11(4).

参考文献:

[1]孙鉴.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研究.法制与经济.2016(3).

[2]王玉.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建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

[3]丁晓峰.论网络整治对司法审判的现实影响.法制博览.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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