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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对策研究

2018-10-16由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公安

摘 要 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庞大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相对于一般执法而言,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作为一种特殊行政,公安行政具有自身的特点。公安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中至为重要的一部分,其权力的搭造与行使关乎每一名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在国家安全和个人人身财产维护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构建、执法规范化的引领来保证公安行政权在法治的范畴内以正确的方式行使,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关键词 公安 行政执法 特殊行政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法治公安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6B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由力,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84

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始终要坚持的理念。依法行政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关键所在。虽然近年来我国法治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矛盾存在较为突出的趋势。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对政府的评价和认可。因此,行政执法问题是我们在当前始终要努力逐步解决的现实课题。

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既有行政权力行使的共性特点,也有其独有的特殊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对社会刑事和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的最前线,其行为代表国家意志。由于公安机关使命的特殊性,公安机关也被赋予了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构建、执法规范化的引领来保证公安行政执法权在法治的范畴内以正确的方式行使,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我国近年来在公安执法规范化等领域有了很大的进步,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但不可否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会导致社会矛盾。因此,对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热点问题对策的探究,有助于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完善。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不同地方的治安状况具有地域特点,表现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差异性,而且在同时期、同地区因为受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也会表现出来。受这一特征影响,考评机制的建立更富有挑战性。不能僵化单一。比如为各个辖区设定统一的考核基数,规定每一辖区发案数高于基数则扣分,低于基数则加分等考核办法。这种将治安状况量化的考评方式忽略了每个辖区的差异性,会导致某些部门为了在考评中加分,人为操控破案率、立案率的后果。对基层公安进行考评应实施科学化管理,具体设计中应注重如下方面:

一是明确考评的目标。考评是一项长期工程,从长远考虑,应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规范执法、促进公安法治建设的目标来进行考评。为了考评、片面追求满意度的行为,必然让考评流于形式,失去它的实际意义。因此,应注意考评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细节的长期性和战略性,在把握总体原则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进行。

二是划定合理的标准。标准是进行规范化考核的基础。考核的合理与否关键在于指标的设定合理与否。通过总体目标的设定,确定时期内的大方向,在此基础上具体、细化,层层分解到个人,实现规范化考评机制的科学合理。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有助于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公安机关整体战略目标和宏观工作计划的理解与执行。

三是注重沟通和反馈。制度的完善在于实施过程中的不断改进。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考评式的绩效管理目的在于树立具体的可操作标准。不要让这一管理成为羁绊公安执法人员积极性的绊脚石。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反馈,对制度中的不足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合理的完善,避免过于僵化的管理模式。只有有效的沟通和不断地改进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

二、完善基层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一)设置专门独立的信息公开监督机构

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包括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该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的职责即对其两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管。其行使的监督权既包括监督公安机关信息公开的情况,也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治安情况、安全隐患、重大案情等公众应当知晓的信息。另外,这一监督机构也同样要接受公安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

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是基层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理想效果的主要方法。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在继续使用传统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也要跟上时代步伐,学会对微信、微博等信息的快速梳理和反馈,实现信息公开的与时俱进,及时处理网络舆情。

(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信息公开、舆情处理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作为相对固定的文字形式,其与现实生活的飞速发展和千变万化相比,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公安机关对信息公开的特征要有充分的认识,能够发现现有的信息公开内容中的不足和漏洞,及时进行完善和修改。

(四)深层次转变理念

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安机关也要充分认识到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作为执法者,公安机关也是法律与百姓交流的平台。对于执法工作的信息公开不仅关系到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需要从深层次转变理念,信息公开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法定义务。不能随心所欲,需依法进行。

三、基层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构建

由于公安行政执法的涉及的范围广泛,在执法中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健全的监督体系与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因而,构建合理而高效的执法监督体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落实公安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制度

內部监督机制强调的是完善现行的公安机关内部各项监督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以此来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的执法环境,做到“打铁自身硬”。在完善各项制度之前,需要做一项重要的前置性工作,就是整合现有的执法监督部门,设置专门性的执法监督机关。因为现有的监督职能多个部门都具有,需要解决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资源浪费等问题,这也是体制上理顺内部监督主体的需求。在具体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方面,需要着重完善以下制度:

1.警务公开制度

警务公开是内部监督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基础。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注重信息公开的官方渠道,对近期将要推行的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及时让群众了解到;二是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如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开认定机制和治安案件的公开调解机制。对事故认定和治安调解中涉及的内容要向当事人公开,提高当事人对公安执法公正性的认同。三是借助多种渠道发布公安信息,通过微博、微信、报刊、新闻传媒等方式积极的联系群众,发布公安执法相关的政策信息、法律法规,让民众对公安工作有更好的了解。

2.执法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公安行政执法中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现行法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都已经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与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回避,行政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3.责任追究制度

“无责任的行政权力势必会出现权力主体滥用职权的情况”,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需要责任追究制度的制约。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保障。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需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责任的终身制,党中央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员责任终身制的指导思想。 二是明确责任。如果责任范围不清,或者责任过重,就会打击民警办案的积极性。在追责的同时要注意追责的适度合理,避免过度打击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职业保障制度

警察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因此,在加强公安民警执法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注重民警的职业保障问题,注意保护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是打造一流警察队伍的基础。在职业保障方面,注重提高民警工资待遇,解决区域间民警待遇不平衡问题。同时注重民警职业权利的保障,正常的执法不应由于不当舆论被影响。保护警察的职业稳定性,充分发挥警察协会的团体功能,对民警进行保护和应诉提示,帮助应对因执法工作引起的相关问题。

(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除了前面的内部监督之外,加强外部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尤为重要。外部监督强调的是除了行政机关之外的其它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制约,以此达到公正执法的目标。可以进行外部监督的主体是很多的,但是主要的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司法、民众、传媒等。

1.党政机关监督

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但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的,而且应该是领导性、方向性的,如果过多的涉入到具体的执法案件中,可能发生对案件执法的不当干预,这是要提前预防的,否则会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甚至滋生腐敗。另外,民主党派的监督也越来越重要,各民主党派代表可以通过政协会议,把自己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议案,提交到会议上,起到监督行政执法的作用。

2.权力机关监督

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明文赋予的,也是人大最基本、最经常的实践活动。其监督职能主要通过途径实现:一是检查公安机关执行法律的状况,人大代表通过考察工作,了解民警的执法状况,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其整改;二是人大组成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执法中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客观公正的督促问题顺利解决,可以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质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人大代表听取民众意见,收集对公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或侵权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息,把意见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督促其解决问题。同时,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对其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积极的贯彻落实。

3.司法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有违法违纪问题,可以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问题则应及时予以审查并处理,还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诉讼审判来完成的。

4.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公民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监督权,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最广泛地监督。而作为“第四种权力”,媒体监督能引起公安部门高度关注,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了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首先,公安机关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正确认识新闻传媒的监督,转变以往的消极对立观念,以正常的心态对待媒体舆论监督,正视新闻媒体对其执法工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中国法学.2000(3).

[2]姚占军、程华.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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