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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2018-10-16滕全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价值判断法律规范

摘 要 法律适用既要保障法治的形式价值,同时亦要促成法治的实质价值,即内容上高度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但是,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周详, 都有其局限性,所以法官在处理那些由此而生的“疑难案件”时,必须借助于某种法学方法——解释、诠释或者是论证,来弥合规则与事实不一致,本文试图对法律适用过程中涉及的价值判断作出简要的阐释。

关键词 价值判断 案件事实 法律规范 法律推理

作者简介:滕全娟,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28

拉伦茨法学理论的精髓是以价值为导向的思维模式,拉伦茨认为,法律的适用是双向的,对大小前提的探求可以说是同步进行的,既要从法律规范层面来认定案件事实,又要从案件事实层面来探究法律规范,深入分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通过法律规范具体化和案件事实一般化两个步骤以实现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论是法律规范的形成亦或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推理过程中都存在着价值判断,下文将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一、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在阐述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时,我们必须明确事实是有不同层次的,我们平时所谈及的事实,仅指某一层次的事实。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事实主要依次以下列四种方式存在:1.未经处理的事实,即自然事实;2.证明的事实,即对当事人所做的事实进行再次确认后的事实;3.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社会化的结果,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4.裁判事实,即由法官对法律事实最后作出的认定,是对法律事实的再次重构。这四个层次是依次递进的,而这一递进过程也是法律适用中小前提的逐步形成过程。自然事实和证明事实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明事实介入了真实性确认因素,法律事实则因为关涉具体案件所以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裁判事实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规范认定,将价值判断引入法律事实之中,是对法律事实的重构。同时,在不同层次对不同事实的证明要求也是不同的,其证明过程是个不断剔除的过程,最终的目的是契合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事实范型”,而在事实的证明过程中介入了价值判断。

根据拉伦茨的观点,判断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法律适用的目的,而非最终的涵摄过程。因为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存在事实,其也有真伪,并且,当我们将其描述出来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先入为主了。在此,对于人们对案件事实怎样判断的问题,拉伦茨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通过日常经验为据而连接成的一些观念形象来指称事实;2.对于人类行为中具有目的取向的作为,通过由我们自己或由他人而取得的经验所理解;3.借助其他社会经验进行判断;4.进行价值判断;5.由法官进行判断。因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是法律适用的重心。

二、法律规范形成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在探求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探寻法律渊源,我们需要根据法律事实先划定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然后根据规范的选择进一步认定案件事实,即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但法律规范及其具体化的过程必须以要进行判断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么如何实现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呢?这就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

卡多佐认为,制定法存在法律空白需要填补、部分疑问和含混尚待澄清、有些难点和错误需要淡化等问题,所以法官的工作显得非常必要。他凝练的说出了法律需要解释的原因,下文将从立法、法律、法官等多个角度来论述司法解释出现的原因。1.立法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立法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对立法者的制约,立法者本人自身的局限性及法律载体的局限性三个方面。2.法律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和法律的模糊性。3.法官的职责。法官的职责是审判案件,且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因法律存在滞后性,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定,同时又面临必须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情形,法官不得借口法律规定不清楚而拒绝受理案件,故此导致了法官负有对制定法进行解释的义务。

在進行法律规范探寻和法律解释的基础上将形成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由此可见,作为法律文本的法条只是法律适用的出发点,也可以说只是停留在“法源”的意义上,真正作为大前提的是具体化的裁判规范,但是这种法律渊源并非仅指单一的法条,而是相互联系的规范整体,裁判规范的获得是一个外部证成过程,其必须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权威性理由作为支撑。法律规范是裁判规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法官从法律规范层面来认定案件事实,又要从案件事实层面来探究法律规范,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最终探寻到适用于个案的判断标准。同时,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的裁判规范,实际是结合自己的经验、智识或者指导性案例中表现的裁判规范将法律规范具体化而生成,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决定了裁判规范必须保持一定的可预测性。

三、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基础,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价值判断在这当中发挥核心作用。法律推理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官进行法律推理建立在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而法官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理解又以法官的个人成见为前提,个人成见自然的囊括法官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当然的成为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要素。此外,法律推理绝非简单的依据三段论的逻辑操作即可完成,其关键在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外部证成,也就是找寻法律规范、确定法律事实的过程,而价值判断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如果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建构顺利的话,合理的判决结论得出是其应有之义。

正如拉伦兹所言,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涵摄阶段之先行的评价。就法律推理自身而言,无论是找寻法律规范,抑或确定法律事实,再或推出结论的过程,,都需要价值判断,鉴于法律推理致力于解决应不应当的问题,价值判断天然的在推理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即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和小前提法律事实的建构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四、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并非如我们想象之简单,因为理性之有限性、规则的普适性与个案之特定性之冲突或因相同之评价之正义要求,往往最终之法律决定的形成是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传统的三段论的推论方式于此显得软弱无力,而法官的价值判断在此体现的尤为重要,然而这并不代表法律决定的恣意性。因为在具有价值导向的思考模式下,我们仍旧可以发展出一些法律方法对个人主观的判断进行限制,而这种方法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大小前提的构建上。一方面,通过可以事后审查的具体化规准,将法律规范的适用建立在既定的案件事实之上;另一方面,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又必须从相应的法律规范出发,使之趋向于既定法规范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在大小前提间往返循环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刘治斌.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

[6]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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