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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收人”

2018-10-10舒哲岚

古代文明 2018年3期

提 要: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关键词:收人;隶臣妾;收孥;诉讼程序;肉刑改革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3.008

传世文献中有西汉文帝元年“除收帑诸相坐律令”的记载,因与文帝肉刑改革的时间相近,先辈诸贤围绕相关记载的句意以及其后收孥之制是否存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11984年以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的发现提供了判断汉初“收”的适用范围、执行对象等问题的新依据,由此引发学界对“收”的刑罚效果、结构目的的讨论,并已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尽管如此,有关“收”,现有研究成果多关注其执行对象范围、对刑罚体系的划分意义及制度设计原理,且多结合身份法与家族法进行研究,对“收人”是否是一种特定的身份指代,“收人”与“隶臣妾”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等问题,尚未达成一致见解。而且,前辈学者多依据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所载对“收”进行探讨,而新近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有多处简文涉及“收人”。因此,对现有“收人”相关学说进行梳理并结合新材料再加分析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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