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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农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空间依赖性分析

2018-10-07洪名勇吴昭洋何玉凤

中国土地科学 2018年8期

王 珊,洪名勇,,吴昭洋,何玉凤

(1.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2.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2;3.贵州大学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1 引言

“三权分置”是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6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经营权是在流转过程中由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权利,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进一步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平等保护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从立法层面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6种不同的流转方式,正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势必依赖的具体实现路径,通过促进土地资源再配置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1-2]。

农地流转本质是交易主体达成协议并履行约定的交易过程,流转方式的差异意味着不同合约结构的选择。现有研究中,利用虚拟变量将农地流转设定为“是否流转”或“转入转出”的二元行为结果已成为探讨农地流转的基本思路[3-4],这种抽象的处理方式极大忽视了农地流转的合约属性。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修正[5-7],发现不同流转方式之间确实存在异质性,有必要对农地流转的具体实现方式展开深入分析,遗漏这些因素有可能导致施策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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