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解释与法理演绎
2018-10-07徐忠国卓跃飞吴次芳
中国土地科学 2018年8期
徐忠国,卓跃飞,吴次芳,李 冠
(1.浙江大学土地科学与不动产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9;2.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29)
1 引言
中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点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限制流转;长期占有,适时收回”,即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在农户是集体成员的前提下,经过行政审批后,农户可无偿取得使用权并长期占用宅基地,这种占有关系直到农户自然消失集体收回土地为止。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限定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可以在集体内部流转,但不得向集体以外成员转让。农户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长期具有“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价值取向。宅基地这种基于身份的共享分配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这套身份性和福利性的制度,逐渐表现出难以适应新时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症状,集中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城乡两栖的进城农民,由于市民化的成本过高,短时难以彻底融入城市,虽长年在城市或城郊居住,但农村里的宅基地和住房仍不能放弃,农村出现大量空闲宅基地和住房。第二,为维护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流转限定在集体组织内部,抑制了宅基地的财产功能,既不利于农民取得更多的财产性收益,也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发展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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