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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形势下信用信息物品属性的探析

2018-09-21随奥迪

中国市场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共物品政府

随奥迪

[摘要]文章基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共享经济的视角对这一形势下的信用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进行探析,推动共享经济形势下征信体系的完善。文章认为在共享的形势之下,信用信息本身已经可以看作纯公共物品,文章对信用信息共享的供给主体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信息供给系统。

[关键词]公共物品;信用信息;政府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0.044

1 引言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针对信用的需求也愈加庞大。固然长久以来,对信用的研究已经很透彻,然而却多是针对信用体系的建设上的研究,在新形势下的研究较为薄弱。而在关于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的研究上,大部分研究者认为信息资源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尽管信息具有很多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属性,但是研究者们发现信息却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排他,因此信息的公共物品特征是不完整的。如陈春华观察到档案信息的提供中,档案馆可以通过收费来进行排他;Sha-piro则指出可以利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对信息消费进行排他;马费成也认为信息的使用是很容易被控制的。但是目前的研究也有不足之处,毕竟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动态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受到不同的内外因素影响。正如文燕平指出的那样: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属性决定它是不是公共物品,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故而本文基于此种观点,以共享经济的视角对这一形势下的信用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进行探析。

2 共享经济发展对共享信用信息的影响

2.1 共享经济与信用信息共享的关系

共享经济被广泛认为是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充分发掘民众自身的闲置资源来达到共享,也就推动了人与人之间直接性的交易,改变了供给与消费角色的绝对定位,诸如Airb-nb,优步等都可以称之为共享。由此,如何合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信用信息的共享。以前的信用信息是局限在金融机构内部、存贷款方面的事务,而如今共享经济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更为频繁,交易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使得信用信息已经由潜在的人与人之间的隐性需求上升为显性需求。

2.2 共享经济对信用信息属性的影响

传统的研究根植于信息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从这一角度出发,构建市场与政府不等比重的社会信用体系,然而信息在不同的类别上具有不同的属性,在技术条件进步之下,物品属性也在急剧变化,供应的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

第一,在技术上,共享经济依托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人们通过平台企业参与共享经济,使得收集用户在经济交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信用信息具有可复制性,移动互联网的使用也加快了信用信息的传播,使得在技术上屏蔽其他使用者很难,或者成本高昂。并不能避免未付费者获取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益。

第二,共享经济激发公众利用闲置资源参与经济活动的热情,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属于陌生人,不像传统的熟人经济由于互相了解将对信用信息的需求隐藏了起来,在陌生人之间的经济形态之中,各方都对信用信息表现了极高的需求,在住房、交通等方面更表现为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信用信息在这种形势之下已经成为刚性需求。

第三,因为共享经济是一种规模化的经济形态,在范围上目前表现为全国性质的。基于此种情况,也要求着共享的信用信息在范围上适用于全国,而且也要求着信用评估的标准的合理化统一。在共享经济形势下,信用信息必然是完全的,这也导致信用供给机构暂时看来在竞争性地缺失,即入不敷出。

3 信用信息的公共物品性分析

3.1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一词来源于“PublicGoods”,是相对于私人物品来说的,其核心在于“公共”,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载体。一般认为公共物品应当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新加入的消费者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原有消费者从该物品中所获得的效用,一个人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对于该公共物品的消费,新增加的消费人数所带来的边际分配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当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没有人能拒绝消费此种物品,具有非拒绝性,即使此种物品与自己的消费偏好不符,或者拒绝他人消费此种物品,即使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所要承担的代价也无法为人所承受。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定义,也就可以认定此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此外,公共物品还具有不可分性、公益性、外部性等特点。

然而在针对物品的属性分析上,不同情形又有不同的划分,没有绝对的属性区分,公共物品的定义来源于其本身在制度制约,利益得失,适用范围等差别。以企业内部规定与法律来说,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是适用范围,服务利益群体上的差距,其他诸如效力等皆由此而生,然而在属性上却截然不同,国防与私人武装也是类似。

3.2 信用信息的公共物品特征

3.2.1 非竞争性

信息不同于物质资源一样具有消耗性和占有性,信用信息更是如此,它具有可重复利用的特点,一旦生产出来就将以既定的成本存在,可以使不同的人同等地享用一份信用信息。一方面,一个消费者使用这部分信用信息并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消费该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新增加的这部分消费者也不会增加或减少该信用信息供给产生过程中所消耗的收集、整理、分析等成本,即新增消费人数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

3.2.2 非排他性

當信用信息被生产出来之后,就不能排除消费者消费该种信息,而消费者也不能不使用该种信息。共享经济的发展放大了对信用信息的需求,无论消费者还是生产者都认识到信用信息的必要性,使得在这一经济形态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于信用信息表现为非拒绝性,此外非排他性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没必要排他。当信用信息被提供出来之时,就已经有了固定的供给成本,而且信用信息不像物质资源一样属于消耗品,而是具有可复制性且复制成本低廉,可以忽略,也就可以认为无论这一份信用信息的需求是多大,供给都能得到满足,消费者的增加并不会改变信用信息的质量,没有付费的人的消费不会造成付费人效用损失(精神除外),增加一人也不会造成成本的上升。

第二,排他成本太高。从本质上来说,信用信息属于信息的一种,在如今的技术水平之下,具有共享的先天条件,在技术水平上排斥部分消费者显然是不可行的。假如采取收费的策略,就难以避免付费用户将所得信息分享给其他尚未付费者,毕竟个人信用信息不仅仅是给自己看的,而是给其他人看的,也就产生“搭便车”的现象,未付费方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就可以得到益处。

第三,不应该排他。从效率上来说,信用信息使用所多增加的消费者并没有带来成本的上升,对于总体的供给损益较小;从社会角度来说,人是社会化的动物,社会组成便是人与人的交往,而信用又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础,同时也是被普遍公认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故而可以认为信用信息是每个社会人所需要的,是现存经济运行所必需的,也自然是不应该排他的。不能因为没有付出费用,就制止未付费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信用信息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是“公共财富”,公众有权利获取交易方在信用上的信息。

4 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信用信息供给路径探析

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具有着独特的地位,然而由于政府运行的低效率和“政府失灵”,人们往往对于政府的职责多加责难,甚至出现了去政府主义。但是在某些方面,政府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纯公共物品的供应上,譬如国防,社会基本保障等具有极高公众利益的方面。

信用信息作为一种公共需求,是相对于私人需求而言,对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政府的存在就是对此类市场所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需求予以满足。首先,政府是权威机构,掌握着公共权力,在对政府内部信用信息的提供上具有优势;其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稳定的法律地位,具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对经济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在资金和资源的提供上,相較市场和第三方更具稳定性;最后,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相比其他企业,政府机构更具公信力,更具权威性,特别是这种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

此外,信用信息的供给在初始阶段需要极大的资本投入。一方面,私人资本无力承担,即使企业能够承担,也必然倚靠原有的大型集团企业,也就导致信用信息供给方独立性的丧失,在公正与安全性上面临质疑;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供给核心就是信用数据,这也是企业产生竞争力的重要方面,然而在这一方面企业都面临着信息壁垒,或者数据与信用相关性差等问题,故而企业发展仍然效率较为低下。

在考察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时,社会“公平性”同样是重要的原则,信用信息是从公众的经济活动信息,政府档案中采集分析得出的,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只为特定用户服务。

5 结论

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的推导,认为在去除了私人性质的信用信息是纯公共物品。在对信用信息的共享探索上认为应当采用政府主导性供给方式。

从上述的探究中,项目组认为一方面信用信息在共享经济形势下改变了其传统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属性之下,供给的最优方式也随之改变。而造成这些改变的原因,本质上不在于信用信息自身所具有的属性,而是外在环境的客观变化。故而项目组认为对于物品而言,判断其公共物品属性的标准不仅仅在于其本身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内外环境的适应性,供给方式的选择也主要依据外在环境的客观要求。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建立政企‘一张网优化共享经济信用体系”(项目编号:2017102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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