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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

2018-09-21冯博杨童

中州学刊 2018年6期

冯博 杨童

摘 要: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均为个别诉讼案件。个别诉讼不能有效弥补分散的众多受害者的利益损失。集体诉讼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及大量、小额的私人利益的功能,并且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相契合。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原告资格认定、訴前通知、明示退出、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和解等具体程序和制度;在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可以以共同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适当替代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反垄断;集体诉讼;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058-0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包括“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锐邦诉强生垄断案”等一批具有司法指导价值和竞争导向意义的典型案例。①然而,截至2017年12月,我国法院系统审结的430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均为单个自然人或法人为原告提起的个别诉讼案件。现实中,垄断行为侵害的主体广泛而分散,以消费者为原告的个别诉讼存在原被告能力失衡②、诉讼成本高③、获偿数额低④等问题。传统“一对一”式的个别诉讼制度难以实现对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更难以震慑垄断行为实施者。⑤英美立法例中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整合原告力量,平衡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能力,兼顾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本文探讨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以期推进反垄断民事诉讼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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