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金融风险,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2018-09-21关浣非
中国经济周刊 2018年37期
关键词:金融
关浣非
政府应在金融行业发展中扮演什么角色,金融政策是通过监管部门实现还是通过其他政策来体现?政府在控制金融风险上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大包大揽还是在极端情况下介入遏制风险?这些问题既关系到金融业的发展,也关系到金融业的风险积聚程度及消化方式。
笔者20多年来一直在香港从事金融工作,相对熟悉香港有关监管法律及监管模式,看到内地金融监管部门绞尽脑汁去推动金融业发展,并不时在控制风险方面提出林林总总的要求时,便常常产生上面的疑问。
从长远看,政府特别是监管部门过度介入行业发展和资源配置、过度替代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绝不是一种可继续奉行的金融管理模式,政府需要尽快从这种角色中摆脱出来,还风险控制主体责任于金融机构自身,政府唯一要做的是完善金融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监管环境。
金融风险:政府只需做两件事
金融风险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或数个金融机构因外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或政策风险,或因内部操作风险、资产结构不当风险而导致资产质量恶化,无法履行支付能力的风险,抑或是某一市场因流动性枯竭而使自身功能丧失的风险。如金融机构于某些价格敏感领域或易受政策打压领域配置资产比例过高,或因某类资产价格逆转导致自身风险保障不足且有关资产不易变现,导致自身流动性急剧下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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