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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化对省属上市公司控制力

2018-09-21申不怵

山东国资 2018年9期
关键词:战略

□ 申不怵

近日,江苏省国资委印发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省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其目的就是通过规范战略股东的行为,确保对省属上市公司的控制力。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持控制力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保证对企业的控股权,这里的控股权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通过一定的持股比例来保证控制力。

《暂行办法》要求对战略股东合理确定对省属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同时划定了一个最低持股比例。依据最低持股比例,《暂行办法》对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从股份转让、发行股份、发行可转债、资产重组、股票质押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对战略股东持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相关战略股东应采取包括现金增持等方式,逐步提高省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

序 号 事 项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1 股份转让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各战略股东原则上不得转让该上市公司股份;战略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再拥有省属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由省国资委报经省政府批准。2发行股份(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各战略股东及其子企业应按其持股比例参与,确保战略股东及其子企业持股比例不降低,如不参与,应事先书面报经省国资委同意。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战略股东委派的董事在省属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前,相关战略股东应事先书面征求省国资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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