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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金融活动界定的研究

2018-09-20宋富宽

价值工程 2018年28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

宋富宽

摘要: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金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借助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和自贸试验区设立等政策优势,新金融活动得以快速发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新机构、新业务的界定与监测已经成为管理部门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关注点。本文以天津市新型金融活动为对象,对新金融活动、未观测金融活动和混业经营活动的界定和监测指标选取开展研究,以更加真实地反映天津市新金融发展动态。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ajor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ianjin's financial reforms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new financial formats and new models have emerged. With the help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operation demonstration zon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free trade pilot zones, new financial activities have been able to develop rapidly. The definition and monitoring of new institutions such as leasing, commercial factoring, and internet finance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nd macroeconomic operations. This article takes the new financial activities in Tianjin as the object, and conducts research on the definition of new financial activities, unobserved financial activities and mixed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the selection of monitoring indicators to more truly reflect the development of new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Tianjin.

關键词:新金融;未观测金融;混业经营;活动界定

Key words: new finance;unobserved finance;mixed operation;activity definition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28-0099-03

0 引言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和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天津市步入了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抓住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和自由贸易区建立等有利政策条件,加大金融机构聚集度,提升金融创新水平。特别是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一大批新型金融业单位不断涌现,效益规模和发展速度正在不断提升,有效助推天津金融业保持平稳快速发展。

1 金融业行业界定及统计观测业务指标

1.1 金融业行业的统计界定

统计上对金融业的行业界定是依据机构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内容确定机构类别,按照法人和视同法人的原则统计。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金融业中各行业大类所包含的活动内容看,“货币金融服务”中包括了传统货币银行服务机构,同时也包括了新兴的非货币银行机构,如金融租赁、典当等;“其他金融业”中包括了新兴的融资租赁、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等机构活动。

1.2 金融业行业统计观测业务指标及其局限性

现行金融业行业分类及统计现行观测业务指标如表1所示。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新型机构不断涌现,贷款产品不断创新,结算方式不断丰富,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机构推出的融资融券、保单质押融资、同业代付、收益权回购等具有贷款性质的新产品,同时贷款转让业务、贷款资产证券化与贷款密切相关的业务也快速发展,使得贷款的概念、范围日趋模糊。目前人民银行在金融统计中贷款的界定是持有银监局牌照的金融机构所有对企业和个人的除债务证券之外的融资,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银行与企业的买入返售资产、各项垫款的活动成果。从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到,例如融资租赁,进入贷款的是银监局发牌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商务部下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果不包括。大量的新型机构和业务活动成果,难以用现行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指标反映其活动情况。

通过研究分析发现,现行金融业运行观测的存贷款余额等指标在反映新金融活动上的能力相对较差。人民银行现在主要观测的指标是社会融资总规模。它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一定区域内实体经济(即企业和个人)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省(市、自治区)社会融资规模=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其他。该指标更能反映企业、个人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活动。

1.3 天津市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从天津的实际情况看,近三年,非监管类的新型活动金融单位规模和其所产生的增加值总量、占全市GDP比重逐年提高。

从天津近年金融机构的变化情况看,新型机构单位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6年末,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6355家,涉及金融业务活动28类,比上年增加798家。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3282家,比上年增加43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3073家,比上年增加755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以金融租赁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类型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机构数量在我市快速增加,其中金融租赁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总部个数截至去年末共有1185家,同比增长70%,净增488家;商业保理单位个数截至去年末共有380家,同比增长85.4%,净增175家。

2 对于新金融活动的界定

通过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业主管部门和金融业企业从业者等多方沟通交流,我们发现金融业内对新金融活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监管角度和金融业从业者的执行角度对新金融活动的界定也各不一样,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

2.1 人民银行对新金融活动的界定

人民银行内部沒有形成对新金融活动的明确界定。他们从研究学者的角度谈了对新金融活动的看法。新金融的“新”,包括了机构的新和业务的新,他们从不同纬度提出建议,认为所谓新金融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2.1.1 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在金融业有明确定义。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它包括了影子机构和影子业务。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有管理部门,但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中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2.1.2 互联网金融

2015年人民银行已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制度中,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定义,但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的业务活动从业务的维度上给以了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统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同时统计单家互联网企业(指传统金融机构以外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

报送的机构包括金融业中“货币金融服务业”内的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单位。

2.1.3 表外业务的统计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表外项目也被称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项目,或者叫“或有资产和负债”。

狭义的表外业务包括:①贷款承诺,这种承诺又可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②担保;③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利率上下限等;④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代理、证券包销和分销、黄金交易等。

广义的表外业务则除了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广义的表外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债务),即狭义的表外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①信托与咨询服务;②支付与结算;③代理人服务;④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组织、贷款审批、辛迪加贷款代理等;⑤进出口服务,如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2.2 从金融活动执行角度的观测

通过对天津市发展较快、有代表性的新金融活动单位进行了重点调研,我们发现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消费金融业、保险公司新活动具有较强代表性。

2.2.1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活动包括了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从业务管理上,金融租赁活动由市银监局监管,融资租赁活动由市商务委备案管理。从统计监测上,整体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由市商务委统计监测;相关财务、劳资、能源、投资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按照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实施。从2016年年度数据看,在我市注册融资租赁企业1174家,全年共实现租赁合同余额1.91万亿元,占全国的35.8%,我市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2.2.2 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与传统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比较快,不需要抵押担保,服务方式较为灵活。而与小贷公司、P2P等借贷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成本较低,而且依靠银行的专业背景,在控制信贷风险方面也比较有优势。

2.2.3 保险公司新活动

调研中发现,部分传统保险公司新业务活动发展较快,主要原因一是产品设计合理,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二是积极发展互联网营销。产品销售主渠道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推介、合同签订均在互联网完成,相对传统保险以大量人员推销方式,既节省了人工费用,又更为社会中高端人群接受。

3 未观测金融活动的界定

随着天津市金融业活动不断丰富,未观测经济现象备受关注。未观测经济包括民间金融、地下金融、非法金融、个人之间的信贷以及由于某种原因,在常规统计调查中未被观测到的活动。原因可能是这项活动是非正规的,从而避开了面向正规活动开展的调查;也可能这虽然是一项合法活动,但生产者急欲掩盖它;或可能因为它是一项非法活动。我们也试图了解一些未注册的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公司,他们发现我们的身份均不接受调查,我们从其它渠道也无法了解这些公司信息。

4 关于混业经营的界定

混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着业务多样化,经营多元化,而出现的跨行业或者跨产业经营的现象。在现实经营中,金融业受到了经营牌照、监管部门监管和风险控制等的强制约束手段的限制,在天津市暂未发现有金融业机构混业经营。

参考文献:

[1]钱志新.产业金融-医治金融危机的最佳良药[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39.

[2]徐国祥,刘新姬.我国金融业分类及其季度增加值计算研究[J].统计研究,2012(10).

[3]陈明聪,陈岱松.我国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研究[J].亚太经济,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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