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酒店企业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实务处理

2018-09-20王巍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6期

王巍

摘要:酒店业在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针对免税、集体福利物资,应将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进项额度进行转出,不得作为缴纳增值税抵扣项。文章在分析实务中,酒店业一般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基础上,按照可个别认定和不可对应辨认两种情况,探讨了实务中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的具体处理,并进一步探讨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实务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以期规范酒店的会计核算,做好纳税转出的合规性,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增值税;酒店企业;进项税额

一、引言

2016年5月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为减少企业税负,酒店业加大了对取得成本费用增值税专票的力度,从各项消耗食材到各项服务采购,均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票,从而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相比营业税,增值税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了结构性减税。但同时税法也严格定义了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即并不是说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就能全额抵扣。

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必须依法转出,合规进行核算。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