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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行为入罪的路径评析与选择

2018-09-20高志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6期

高志文

摘要:对高利贷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在立法入罪和司法入罪分歧上,因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且适用该罪易造成罪行失衡,故不应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做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司法犯罪化”。司法入罪与立法入罪二者不该是对立关系,第一、从当前出发,对高利贷及其衍生行为还应依据现有罪名及司法解释认定相应刑事责任;第二、条件成熟时,可将高利放贷罪增设于175条之二中,对罪与罚做具体设定,肯定与其他犯罪间数罪并罚关系,单位也可成为该罪主体。

关键词:入罪争议;司法入罪;非法经营罪;高利放贷罪

高利贷虽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在一定程度上起填补作用,但不可否认其仍会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当前有关规制高利贷的法律性文件不在少数,从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出借年息低于24%的部分属法律保护范围,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对高于36%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显然,这一司法解释以“36%”代替了传统的4倍标准。这一修改是否科学暂且不论,但从其本身出发,对高于36%的高利贷行为,可否入罪以刑法进行规制?入罪路径有哪些?在多种入罪路径中该如何选择?又该提出怎样的建议,以使得刑法对于高利贷行为有一个较为有效和公正的规制?这些都是我们应予以思考和回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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