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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打假”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探究

2018-09-19傅宝兴王艺琳魏晓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消费者

傅宝兴 王艺琳 魏晓莉

摘 要 自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实务审判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知假买假打假”类案件。涉案的职业打假人利用相关法律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知假买假打假”的方式来达到他们的盈利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问题充满争议,司法裁判也缺少统一的标准。在调查了150件涉及职业打假人案件的判决书后,我们对符合立法原意的司法裁判标准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知假买假打假” 职业打假人 司法裁判 消费者 立法目的

作者简介:傅宝兴、王艺琳、魏晓莉,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85

一、研究背景与方法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升食品安全等问题关注度极大。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类条款被称作惩罚性赔偿条款。

基于以上法律背景下,職业打假人在全国各省市不断涌现。他们往往是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能够辨别出所谓的“问题商品”并故意购买这些商品,通过诉讼最终实现他们盈利的目的。

知假买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在社会舆论上受到的评价以褒奖居多,根据2016年央广网的调查,超过六成的网民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持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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