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船舶的抵押登记问题研究
2018-09-19李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主体
摘 要 在建船舶抵押是船东或者船舶公司融资最主要的途径,是推动船舶运输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点。在立法环节中,我国很早便针对在建船舶的抵押登记出台了相应法律,但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当初立法中的不完善,造成实务中会出现许多无法可依,或者难以依法的情况。本文就主要针对目前我国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主要从抵押登记客体、抵押登记主体以及登记机关范围与责任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关键词 在建船舶 抵押权 登记 主体 登记机关
作者简介:李骜,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67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指当债务人为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所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因而抵押权也具备了排他性的特征。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同一个物体之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无法在同一时刻受偿,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以合同买卖为例,A先与B签订了标的额为50万买卖合同,A以名下100万的豪车作为抵押。之后A与C签订了标的额为100万的买卖合同,也以该100万的豪车作为抵押。届时当A无法履行B与C债务的时候,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若C与A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并不知道A先将100万豪车抵押给了B,届时只能就50万元行使抵押权;若C知晓A与B之间的抵押合同,C在于A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可以再要求A提供价值为50万元的标的物,在A无法偿还贷款时,C可以完全受偿,这正是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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