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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2018-09-19王璇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犯罪,该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规制过于笼统。因此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范围时,应以犯罪的意义关联说为指导,一方面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明知的推定标准,另一方面结合客观归责理论总结帮助犯因果关系的厘定方法;同时,可以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详细论证帮助责任的范围,有助于实现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准确打击。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服务 提供者 帮助犯

作者简介:王璇子,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8

一、問题的提出

案例一:赵某某是www.avse88.cn网站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为了从广告商处获取软件推广费,在明知www.yyd7.com是色情网站的情况下,仍在自己网站为其提供直接链接,以吸引用户下载安装播放器(即安装推广软件)。

案例二:赌博网站“777真人娱乐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推广不到两年就投入了广告费128万,吸引赌博资金超过2亿元,参与宣传的百度职工卢某、王某前后为其设立18个账号用于规避敏感词屏蔽,从中获取广告提成55万余元。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为网络犯罪提供链接服务和广告推广服务的刑事责任问题,赵某某和百度平台以具有正常业务活动外观的行为,对犯罪行为起到实质上的推动作用,此类行为理论上称之为“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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