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018-09-19李勤亮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摘 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目前为结果犯,严重后果的出现是入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而这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并有力打击不法犯罪分子,本文从现行规定入手,综合运用描述性研究、比较等多种方法,找出本罪不足之处,再对本罪修订为行为犯进行探讨,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最后对本罪修订为行为犯进行价值分析,得出应当将本罪修订为行为犯的结论。
关键词 行为犯 结果犯 法益
作者简介:李勤亮,西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57
一、 现行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从犯罪客观要件方面来说,有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本罪不要求兼具生产和销售行为,有其一即可,即使二者兼具,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是必须有严重后果。在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基础之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予立案追诉: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见,本罪为结果犯。
二、本罪现行规定的不足与弊端
(一) 从法益保护力度方面谈不足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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