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解释
2018-09-19黄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摘 要 泰州案因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判决中未出现如此高额的赔偿,使其成为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由此以原案判决书为基础,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该案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全新的解读——法院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类似的案件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另一个环保组织起诉,判决是否按照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认定以及最终认定抵扣百分之四十的判定的法理依据。因此,本文通过对泰州案的分析,以期对“司法场域”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逻辑进行了初步观察。
关键词 法解释学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
作者简介:黄楠,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56
一、引言
随着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定书的下达,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件终于从法律上固定成型,无从更改。无论是该案1.6亿元的天价判赔数额,还是该案经过了最高法院的实质再审,一个新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本由此产生。
本文将试着从法解释学角度对这个新晋的实践样本进行解读,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逻辑是如何构成的。法律不经由解释无法实施。法律解释的最动人之处就在于“司法场域”中法官的裁判解释,法官面临新时代环境纠纷的审判,采取何种解释立场,以及解释过程中考量何种社会因素,再根据什么对裁判结果予以调整,都应该是很有价值的故事。
Hermeneutik(解释学),最初是解释古人留下的断简残篇的技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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