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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催缴出资制度

2018-09-19任雨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保护

摘 要 我国于2013年12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主要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原先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由于政策的放宽,认缴制使股东出资更加便利,同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文通过解读我国《公司法》中对于注册公司的资本认缴制的相关规定,阐述公司资本认缴制的问题,分析了催缴出资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借鉴域外完善的催缴出资的制度,提出针对我国完善催缴出资的建议。

关键词 催缴出资 债权人 保护 资本认缴制

作者简介:任雨菲,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51

一、概述

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针对注册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二是将原先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只需要完成部分实缴,并做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即可成立公司。《公司法》第93条规定了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需按照公司章程缴足剩余的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补缴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政策的放宽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危害。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完成部分资金的实缴,剩余部分资金的出资期限在章程中约定,但是认缴制的补缴并不意味着免除股东对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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